福建自贸区又出新政 台会计人士可合伙设事务所

2015-07-19 07:51:12来源:福州日报

福州新闻网7月19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欧阳进权) 继台湾建筑师可在自贸区执业后,记者昨日获悉,台湾会计专业人士可担任福建自贸试验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福建省财政厅已出台办法,明确台湾会计专业人士可与大陆居民共同申请在福建自贸试验区新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并担任其合伙人,或加入已设立于福建自贸试验区的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并担任其合伙人。

按规定,台湾会计专业人士在福建自贸试验区申请担任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的,应当向省财政厅委托审批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批准;台湾会计专业人士加入已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并担任合伙人的,应当由该会计师事务所向省财政厅委托审批的财政部门备案。

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合伙协议中对会计师事务所经营管理决策事项作出约定,具有大陆居民身份的合伙人在经营管理决策中的表决权不得低于51%。担任合伙人的台湾会计专业人士在大陆有固定住所,每年在大陆居留且在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不少于180天。

另外,台湾会计专业人士申请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时,除依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本人在大陆有固定住所的证明;(二)由本人出具的每年在大陆居留且在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不少于180天的承诺函;(三)由本人出具的接受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监督管理的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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