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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低价转让店面 债权人诉请撤销获法院支持

2015-07-16 11:18:26来源:福州晚报

  律师说法

  撤销权的行使要符合一定条件

  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丁文辉解释说,我国法律上规定的撤销权,常见的主要有5种:

  1.民事行为撤销权。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或者行为显失公平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合同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3.无权代理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有撤销的权利。

  4.赠与人的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

  5.债权人的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权利人一般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逾期行使的不受法律保护。该一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中断或中止。

  对于实践中常发生的债务人背着债主偷偷把家里值钱的东西低价卖掉,想逃避债务的行径,丁律师提醒大家:债权人有权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但债权人应当举证证明,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此外,债权人还应当举证证明受让人知道该不合理低价转让的行为,即证明受让人并非善意受让债务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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