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告女友不当得利
一审败诉后,阿强并不死心,他向上级法院提起诉讼,以阿玲“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诉称,阿玲以胁迫的方式向他索要50000元,这属于“不当得利”,请求法院判决阿玲将这笔钱款返还给他。
庭审中,阿强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报警记录和笔录,以作为证据。阿强在笔录中称阿玲两次拿刀威胁。“在阿玲的暂住处,她威胁说要自杀,第二天转账时,她带着刀到银行,说不转账就不让我走。”阿强说,在遭到胁迫的情况下,他最终转账。
另外,阿强还提交了一份电话录音证据。录音中,阿强对阿玲说:“你拿着刀逼着人家给你钱。”阿玲反问:“我是拿着刀逼你给我吗?”接着,阿玲再次否认,说:“没有!”
法院认为,阿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阿玲“不当得利”,50000元钱属于阿强与阿玲在男友朋友关系期间的正常经济往来,为阿强自愿提供给阿玲的款项,阿强不得追回。
法官说法
分手时给的钱 男方不能要回
针对两人分手时,阿强提供给阿玲的50000元钱,法官表示,阿强与阿玲分手时,经过协商一致,由阿强转账支付给阿玲款项50000元,该款项系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的财产性补偿。
法官认为,阿强于2012年5月12日向阿玲转账付款,直至2012年年底才报警称受胁迫,时间相差半年之久,明显有悖常理。此外,阿强最初表示50000元钱系其借给阿玲周转,之后又称阿玲收取这笔钱时,没有任何依据,是不当得利,前后两种说法相互矛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法官指出,阿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没有胁迫或者重大误会等可撤销的情况下支付给阿玲款项50000元,该行为未见有违反社会公德等合同无效情形,未见有损害案外第三人的情况,故阿强要求阿玲返还50000元钱并无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