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牌频现错别字 市民担心误导小孩呼吁商家改正
2015-06-23 07:46:30来源:福州晚报
错别字可能误导孩子
记者发现错误之处,提醒商家改正,一些商家不以为意,一些商家则说“别人怎么写我就怎么写”。
“招牌上使用繁体字,更有文化味。”针对一般商铺招牌不得使用繁体字的规定,一名商家说这是他们的自由,而且“没有人会管的”。
“平时经常在街上看到错别字和简化字,有时小孩看到了就会问,大人还要解释半天。另外,鼓山风景区每天有那多人登山,周末还会有很多小孩,出现文字差错真是不应该,就怕会误导小孩。”苏女士说,希望商铺经营者赶紧改正。
法律规定要规范用字
实际上,规范使用文字早有法律规定。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并于2001年元旦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招牌、广告用字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文物古迹,姓氏中的异体字,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禁止使用繁体字、简化字、异体字。
其中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监督管理。
另据了解,国家工商总局在1998年发布《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广告用语用字不得出现下列情形:使用错别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繁体字;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异体字和简化字;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印刷字形;其他不规范使用的语言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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