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求劳资关系最大公约数

2015-06-21 09:39:29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什么样

党的十八大提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意见》进一步明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努力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那么“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内涵和外延是什么?

“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以中国深厚的文化为底蕴,以中国现在的国体、政体为基本架构,建国60多年来的实践是它形成的基本依据。”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兼劳动关系专业委员会会长田小宝教授这样认为。

“学界目前对于劳动关系的中国特色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但是可以明确的是,中国的劳动关系建构和调整必须从中国现实出发。”常凯指出,《意见》提供的关于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必须坚定执行和落实。

人社部劳动关系司司长聂生奎表示,构建中国特色劳动关系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让劳动者在社会发展中有充分的“获得感”。“其中,要特别重视发展与分享的关系——在把维护职工权益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出发点和落脚点的同时,也要使企业能够得到发展。”聂生奎说,“这是‘以人为本’要把握的一个平衡点。”

“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倡导不以对抗的方式来协调劳动关系,不以西方的工会维权理念去解决中国的劳资矛盾。因此,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一定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郭军说。

“当前中国的劳动关系问题不再仅仅是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工资问题,而是涉及到企业、职工以及政府三者之间关系的复杂问题,亟待以更加完备的协调机制和法治体系加以合理引导和妥善处理。”首都经贸大学劳动经济学院院长冯喜良教授指出。

《意见》提出要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中国特色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是分层次的立体结构。其宏观顶层设计是三方协调机制,中微观层面是行业和区域性的集体协商,结合企业层级的集体协商,这几个机制之间相互补充、相互协作。”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主任乔健副教授表示。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政府扮演重要角色。“处理劳动关系矛盾,政府应该顺势而为,基于中国特有的社会土壤进行创造性的努力,主动应对劳动关系引发的矛盾。”吴忠民表示,具体要做到两方面:

首先,政府应成为解决劳动关系矛盾的有效工具,而不能成为问题本身。比如通过适时减免税收,让中小微企业有意愿、有能力改善劳动条件。其次,面对劳资矛盾时,政府要“一碗水端平”。不能为了维护特定群体的利益而介入劳动关系,必须公平对待劳资双方。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非常需要完善的法治体系。“全面深化改革,法治是保障。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法治建设也起着十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北京大学党委副书记、法学院教授叶静漪提出四点建议:

其一,加快立法进程,特别是关于劳动报酬权的立法应尽快提上日程。其二,在执法层面上,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协调、依法治理。其三,在司法层面上,着重解决新旧法律的有序衔接。其四,在守法层面上,加快培育全社会的劳动法制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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