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炒股引发官司不少
案件大多以调解结案
上一波委托炒股引发纠纷的高峰期大约是在2008年。因为2007年10月16日上证指数曾到达过历史高点6124.04。之后一路下探,仅仅半年不到的时候,到2008年5月,大盘就已经在3300点附近徘徊了。
钱报记者曾经报道过,2008年,丽水,一个是归国华侨,后投身房地产业;一个是叱咤大户室、人称“股神”。两人在2007年底签了一份协议,合作炒股,老板出资,“股神”操作。协议是定到当年6月30日的,但是,还没等协议期满,老板就把“股神”告上了法庭。因为半年里陆续投入的1800万,已经缩水至800多万。
2008年8月,东阳也有一位姓蒋的股神也栽了,身上背了三起官司,其中亏得最多的一笔750万。
这类纠纷让法官们感觉蛮棘手,争议的焦点是我国对委托代理炒股这类行为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再者是此类《委托资产管理合同》是否有效。
有人认为这类委托代理是自然人之间的协议,是有效的;也有人认为受托方不具备理财资格或不具备经营证券业务资格,因违反证券法或金融法规而协议无效,双方应根据过错程度分担亏损。
案件大多以调解结案。
风险意识和契约精神
在委托理财时
是不是要更多一点
委托炒股时明明说好,盈利怎么分钱,亏了如何承担,这样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保底条款效力如何认定,合同无效后责任的承担,大致有怎样的认定。
围绕今天的官司,我们主要说的是这类自然人之间的委托,而不包括自然人委托机构的委托理财合同。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这里受委托的自然人也要分类而视。
如果是单个的一对一,都是个人,仅仅是委托炒股,没有踏准市场节奏,并没有进一步的犯罪行为,只要其不违反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国家金融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即应受到尊重,其委托理财合同亦应认定有效。
如果是“一对多”,也就是说一个所谓的高手在同一时期内共同或分别接受社会上不特定多人委托从事受托理财业务,特别是进行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情形的,因该行为显然与其身份和资质不符,故应认定合同无效。
这类行为很危险,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涉及到非法经营,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刑事犯罪。
还有,保底条款究竟是否有效。这是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一直争议很大的。
所谓的保底条款,也有三种类型:“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和“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
有一种理解认为保底条款违反了公平原则,倾向于认定保底条款无效,而保底条款往往是整个委托理财合同的核心部分,它的无效也就会导致整体合同无效。
但是,近年来另一种声音也很强烈,保底条款是当事人双方以意思自治的合法形式对受托行为所设定的一种激励和制约机制,我们应该尊重这样一种私法自治,视为有效,按照条款约定来,这也是对国人投资风险意识和契约精神的彰显。
有一种例外,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将资产交由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受托人无论盈亏均保证委托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超额投资收益均归受托人所有的(即约定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属于“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关系”之情形,这样一来,双方的法律关系就应该视为“借款合同关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