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地方受害赔偿差几十倍 律师呼吁同命应同价

2015-06-09 11:40:59来源:成都商报

记者调查

两地相距百公里 判决结果大不同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成都商报记者查询到40余份民事判决书。这些民事判决书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刑事案件发生后,家属放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一方式,而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40余份民事判决书涵盖了广东、福建、四川、重庆、云南、贵州、山东等全国多个省市。就刑事案件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各地法院都有王理乾律师遇到的情况,判决不一,甚至存在两地相距不过百公里,但赔偿金额相差25倍这种情况。

案件一

案情:枪击致人死亡

案发地:资阳

法院判决:

丧葬费、误工费和交通费成立,死亡赔偿金请求不成立。家属获赔约1.9万

判决依据:

《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

1995年6月27日晚,资阳雁江区老君镇礼复村发生一起枪击案。因争吵纠纷,当地村民徐中新用火药枪朝荣建芳头部开了一枪,击中其左脸部,致使荣建芳颅脑损伤死亡。事发后,徐中新逃亡外地,直至2011年11月17日才被抓捕归案。2013年11月,因故意杀人罪,徐中新获刑12年。

此后,荣建芳家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徐中新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304747元。最终,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丧葬费、误工费和交通费成立,死亡赔偿金请求不成立。最终,去年4月,法院判决徐中新赔偿18976.5元,不到1.9万元。

案件二

案情:故意杀人

案发地:内江

法院判决:

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请求均得到支持,精神抚慰金请求被驳回,家属获赔50余万

判决依据:

《侵权责任法》

1995年8月,内江市中区高坝机械厂底楼办公室也发生了一起故意杀人案。当地居民肖某因不满游某多次以举报其经济问题要挟,遂决定杀人灭口。8月15日晚,肖某许诺给许某、罗某财物,并给二人潜逃费10000元,敲定杀手。次日11时30分许,许某、罗某等人将游某杀害。多年后,公安机关侦破此案。2013年2月,肖某、许某、罗某等一干人悉数获刑。

该案刑事部分结束后,游某之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施害方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合计552326.5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5万元。最终,内江市中区人民法院驳回游某之子提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但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请求均得到支持,总赔偿金额为500326.5元。

法/律/根/源

《侵权责任法》、《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

法官认识不一,结果迥异

就地理位置而言,以上发生在内江、资阳两地的案件地域相距不过百公里。两案作案手法相近、甚至就连判决时间也差不多。最终判决结果上,却存在很大差别。主要原因在于,两个法院的判决依据不同。其中,内江法院依据的是《侵权责任法》。而资阳雁江区法院依据的则是《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

成都商报记者梳理手中掌握的40余份受害人方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判决书,虽然判决迥异,但判决依据基本上是两个:采用了《民法通则》以及《侵权责任法》的,死亡赔偿金、残疾人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均能得到支持。部分判决,甚至支持了精神损害赔偿。而以《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作为依据的,则将赔偿局限于物质损失上面。于是就会出现这样的状况:不仅不同地区法院,不同法官会对相似事件作出不同判决。甚至同一个法官,如果选择适用的法律不同,判决也不相同,两者赔偿额相差数十倍。

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资阳荣建芳枪击案中,受害方代理人杨维彬表示,单独民事诉讼过程中,施害人徐中新曾提出一个和解方案,“对方愿出20万,不过,由于自己仍在服刑,无支付能力。徐中新表示将在出狱后一年内还清。被害人家属没有同意。最终法院判决,赔偿金额不到两万。丢了一条命,根据判决只能拿两万。事实上,就连这两万元,对方都没有支付。”

此外,更有律师表示,现实生活中,甚至还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单独民事诉讼中,采用《侵权责任法》还是《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有的地方的省市法院形成内部指导意见供基层法院法官参考。

法官撰文

期待能够解决此事

同样感到困惑的,还包括法官。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青白江法院刑事审判法官王军表示,受害方如果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赔偿也就仅限于直接的物质损失。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均得不到支持。所以,现在绝大多数案件,受害人往往选择放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一方式,而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我们一般会根据侵权责任法等作出裁判,对受害人一方保护更为全面。但这样可能存在的风险是,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存在执行难的难题。如果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提出赔偿,由于被告的积极赔付将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赔付就可能比较及时。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被告在服刑,如果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判决就有可能成为‘空判’。”

此外,中国法院网上,也有部分法院的工作人员撰文探讨这一问题。其中,来自重庆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施芳群即指出“死亡赔偿金请求是否支持,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有的地区法院判决支持,有的地区法院判决不支持。甚至同一法院作出的判决也存在前后不一的现象。”对此,施芳群期待能够解决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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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名上书

期待最高法院给予解答

“同样是刑事案件引发的民事赔偿,为什么有的法院支持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有的法院只支持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有的法院对以上赔偿金分文不予支持?同类案件,不同的法院为何判决不一样?”6月2日,由王理乾牵头,全国30余位律师针对这一问题上书最高法院,期待能够得到解答。

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王理乾表示:“判决混乱这一问题得不到解决,将伤害到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性。”王理乾将这一内容发到微信朋友圈后,也引起多位四川律师的关注。其中,四川鸿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光华表示:“部分法院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仍只赔偿物质损失,这导致受害者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几名四川律师也表示将搜集提供各类判决,共同关注和推动此事的解决。

昨日下午,成都商报记者已通过传真方式,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采访函,请求采访。截至发稿,还未得到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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