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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再查处两起污染环境案件 涉案4人均被拘留

2015-06-08 09:09:19来源:泉州晚报

  未正常使用污水处理设施 主管和工人被拘留

  位于晋江罗山街道许坑社区的一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糖果制品生产,该公司配套建设了水污染防治设施,依法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已通过环保竣工验收,并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5月4日晚,晋江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生产过程中部分生产废水未经水污染防治设施处理,经厂界外废水收集池溢流口直接排放。经取样检测,废水收集池外排口COD浓度为1560mg/L、氨氮浓度19.8mg/L、PH值5.08,相关数值已超标。

  据该公司污水处理设施的操作和管理员方某能及工程部经理冉某强表示,因雨水较大造成污水池内积水过快,来不及抽出,致部分污水混合雨水溢出外流。期间,他们未制定相关应急预案,未向老板汇报。2人行为构成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已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这是新《环境保护法》施行后泉州查办的首起行政拘留案件,当事人因不正常使用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违反了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属于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案件。另外,环保部门也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晋江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事发时该公司老板在外出差,对此事并不知情,故没有被追责。

  法律链接

  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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