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鞋业公司员工上班途中因事故死亡 社保中心拒赔

2015-06-04 10:17:05来源:福州晚报

  案例三:养路工获肇事方赔偿后 又向用人单位索赔

  2012年2月,来自湖北的程先生与劳务派遣公司签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书,被派到一家高速公路养护公司工作。

  2012年底的一天上午,程先生在高速公路上维修护栏时,被一辆大货车撞成重伤。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他所受的伤为工伤。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他为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

  事发后,程先生将肇事方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索要赔款。

  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肇事方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共赔偿医疗费48万元及其他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60万元。此后,高速公路养护公司支付给他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5万多元,并另行补助他17万元。

  程先生认为,自己受了工伤,劳务派遣公司应支付给他停工留薪期工资和停工护理费。遭拒后,他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又将劳务派遣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补偿与损失相当的原则,劳动者已在侵权案件中得到补偿的损失部分,在工伤赔偿案件中不得再要求赔偿或应偿还给用人单位。由于程先生之前已获肇事者赔偿,所以他不能再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

  程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因此,劳务派遣公司应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向程先生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是否有权同时获得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除医疗费用外,劳动者有权同时获得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

  据此,该院撤销一审判决结果,改判劳务派遣公司应付程先生停工留薪期未得的工资款1万多元及护理费5万多元。

  劳动者获双重赔偿条件有限制

  □律师说法:

  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丁文辉认为: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可以获得双重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如果所受人身损害系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所致,劳动者同时还有权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劳动者因工伤事故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因第三人侵权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

  此外,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第三人侵权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雇员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第三人侵权的,不能获得双重赔偿。

  丁律师同时指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劳动者的伤亡既是工伤又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劳动者分别对用人单位与第三人起诉的,根据补偿与损失相当的原则,劳动者已在侵权案件中得到补偿的损失部分在工伤赔偿案件中不再赔偿或应偿还用人单位。”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是不能重复计算的,比如因工伤产生的医药费、丧葬费、假肢费、交通费等实际损失,根据民事赔偿的“填平原则”,不能获得双重赔偿。只有除实际损失之外的赔偿项目才能获得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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