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州新闻网6月4日讯(福州晚报首席记者 陈鸿星/文 陈晓珊/制图)核心提示:现实生活中,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在不幸遭遇工伤事故后,往往会面临这样的困境:因为医疗费等各项开支巨大,肇事者认赔的部分,常因其没有经济实力而无法足额支付。用人单位或雇主又大多以“劳动者已获赔损失,不能双重主张权利”为由拒赔,最后导致受害者拿不到多少赔偿款。
究竟劳动者能否可既向肇事者又向雇主或用人单位主张赔偿呢?就此,本期说事释法精选了我省法院近期宣判的几个典型案例,希望能对劳资双方有所启示。
案例一:肇事方赔偿后社保不赔 死者家属打起官司
刘女士是莆田一家鞋业公司的员工。该公司为她投保了工伤保险并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费。2012年7月8日,刘女士乘坐何先生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去上班,途中与一辆小车碰撞,刘女士当场死亡。
经鞋业公司申请,莆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刘女士所受伤害性质为工伤。
此后,刘女士的家属一方面要求鞋业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将肇事车所有人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损失。
2013年底,经莆田市城厢区法院组织调解,刘女士的家属与肇事车所有人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赔偿款63万余元。
鞋业公司向莆田市社会劳动保险直属中心递交申请材料,要求核定支付刘女士的工伤保险待遇。经该中心核算,刘女士因死亡而产生的工伤保险金为48万余元。该中心认为,由于刘女士家属已经获得赔偿款63万多元,远高于她的工伤保险金,依据《莆田市工伤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不能再支付她因工死亡而产生的丧葬费、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及一次性供养亲属抚恤金。
刘女士的家属对社保中心的这一决定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莆田市城厢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刘女士的家属既可以向社保部门主张工伤保险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该院最终判决撤销了社保中心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