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手醉驾后座乘客被抛出死亡 被判赔40多万

2015-06-03 10:45:47来源:海峡导报

焦点:抛出车外 算“第三者”吗?

法庭上,受害乘客家属认为,判断受害人是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应以受害人在事故发生时这一特定时间是在车上还是车外为标准,阿峰是被抛出车外死亡的,应为车外人员,被告保险公司理应承担保险责任。

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小东赔偿各项损失113万多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受害人阿峰系乘客,在事故发生时的一瞬间仍在车上,事发后,他才从后座被抛出摔倒致死,因此,阿峰事故发生时属于车上人员,并非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合同中的受害者。因此,保险公司无须赔偿。

判决:保险不用赔 司机担全责

近日,集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乘客阿峰不属于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者,因此,保险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而肇事司机小东则需要承担全责,支付40多万元赔偿金给死者家属。

法官分析,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合同中的受害者(第三者)不包括车上人员。本案当中,在本案事故发生的一瞬间阿峰仍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者,因此,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承保人,无须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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