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
是否应诉由高层决定
对于4S店的欺瞒行为,龚先生颇感不满。
“如果提前告知我车出过那么严重的交通事故,那么该车就有安全隐患,我是肯定不会买的。”龚先生很是气愤地说。
昨日下午,龚先生再次致电4S店负责处理此事的朱经理。对方表示,公司在上周五收到了法院的开庭传票,并已经上报给了公司高层以及律师。如何处理此事?是否应诉?都要由高层及律师来定夺。
朱经理表示:“如果公司有什么具体的消息,将及时和龚先生沟通。”
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
重庆长隆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兴权律师介绍说,新消法不仅将汽车纳入保护范围,而且发生争议时,经营者还有举证责任。
新消法第二十三条提出:“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所以此案中,要认定4S店欺诈,其是否尽到告知义务是关键的一点。按照新消法,如果4S店要证明自己无欺诈行为,就要提供已事先尽到告知义务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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