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绣与末代皇帝溥仪离婚真相:9年未有过夫妻生活
文绣见信之后,也回了一封信给这个远房兄弟,原文如下:
文绮族兄大鉴:妹与兄不同父,不同祖,素无来往,妹入宫九载未曾与兄相见一次,今我兄竟肯以族兄关系,不顾中华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及三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而在各报纸上公然教妹耐死。又公然诽谤三妹,如此忠勇殊堪钦佩。惟妹所受祖宗遗训,以守法为立身之本:如为清朝民,即守清朝法;如为民国民,即守民国法。逊帝前被逐出宫,曾声明不愿为民国国民,故妹袖藏利剪,预备随逊帝殉清。嗣因逊帝来津,做民国国民一分子,妹又岂敢不随?既为民国国民,自应遵守民国法律。查民国宪法第六条,民国国民无男女、种族、宗教、阶级之区别,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妹因九年独居,未受过平等待遇,故委托律师商榷别居办法,此不过要求逊帝根据民国法律施以人道之待遇,不使父母遗体受法外凌辱致死而已。不料我族兄竟一再诬妹逃亡也、离异也、诈财也、违背祖宗遗训也、被一般小人所骗也、为他人作拍卖品也……种种自残之语不一而足,岂知妹不堪在和解未破裂以前不能说出之苦,委托律师要求受人道待遇,终必受法律之保护。若吾兄教人耐死,系犯公诉罪。检察官见报,恐有检举之危险。理合函请我兄嗣后多读法律书,向谨言慎行上作工夫,以免触犯民国法律,是为至盼。
文绣的回信,翻译成现代汉语,是这样的:你虽然是我的族兄,但是我们不同祖父,也不同父亲,从来也不来往,我嫁给溥仪9年了,你没有来看望过我一次,现在你以我的族兄的名义,不顾中华民国刑法第299条和第325条的规定,公然在报纸上教我去死,又公然诽谤我。你对清朝的忠勇,令人佩服,但是,我受祖宗的教诲,以守法为做人之本。身为清朝子民的时候,我守清朝的法;身为民国国民,我守民国的法。1924年底溥仪被冯玉祥驱赶出宫时,他曾说过:坚决不做民国国民,我当时随身带了剪刀,随时准备跟随溥仪去死,为大清殉葬。后来是溥仪自己去了天津,开始做民国国民了,我也只能跟随他。但是既然做了民国的国民,那么就应该遵守民国的法律,依据民国宪法第6条,民国国民不分男女、不分种族、不分宗教、不分阶级,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我嫁给溥仪之后,守了9年的活寡,从未受过平等的待遇,所以我请了律师、要求分居,这不过是我想敦促溥仪依据民国的法律,尽丈夫的义务,给我人道的待遇,我作为父母留下的血脉,不想死得那么难堪。不料你却一味诽谤我,说我逃亡、离婚、敲诈钱财、违背祖宗教训、被小人欺骗、被人出卖……种种自相残杀的恶毒语言,不一而足,你要知道:我在和解谈判未破裂的时候,是不能将难言之隐公诸于世的!我委托律师要求溥仪尽一个丈夫的应尽义务,这个权利我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你教我去死,你这是违法犯罪,检察官读了报纸,抓你都有可能。我希望你以后多读一点法律方面的书,谨言慎行,以免触犯民国的法律,是为至盼。
我们从这封回信可以看得出来,文绣尽管身为清朝旧皇室的末代皇妃,但是她的思想却是新的、进步的,紧贴了时代的脉搏。
文绣和溥仪离婚之后,在一家小学当上了一名教师,并履行了离婚协议上面约定的独特义务——坚持独身不嫁。
抗战胜利之后,伪满洲国皇帝溥仪锒铛入狱,他与文绣的离婚协议失去了约束的力量,文绣不再需要谨守离婚协议上面“不嫁人”的承诺了。
也许是直到这时,文绣才开始重新思考自己的人生。不久之后,文绣与一个名不见经传的普通人结婚,并于1953年病逝。
荣华富贵,如梦如幻,都是泡影,应作如是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