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曝老人以凳代步沿街乞讨 实为与子女赌气离家

2015-05-07 08:54:21来源:东南快报

大女儿没能帮她讨回公道,因相处不悦老人离家出走

昨日上午,东南快报记者来到汤奶奶的大女儿邓女士家,而汤奶奶也穿戴整齐地坐在客厅里。邓女士向记者证实了汤奶奶在南平“买”房一事。邓女士拿出母亲“买”房的收据和户名为李先生的房产证,“我和妈妈去找李女士找了3次,她以房价上涨为由,拒绝为妈妈办理房产过户,只愿意将当年的房款退还给妈妈。”邓女士无奈地说道,“13年了,妈妈那时候的4万5千元,搁现在,缩水多少倍?我们当然不划算。”

汤奶奶心有不甘,而大女儿也不能帮她讨回公道。于是,汤奶奶经常在家念叨“买”房子的事情。

“她每天都说这事,我有时候不理会,有时候会劝她两句,她就不开心了,不想跟我住。”邓女士叹一口气道。

汤奶奶告诉记者,大女儿为这房子的事情,会唠叨她。“我也要面子的,经常被女儿批评,我脸上挂不住啊!”汤奶奶摸着自己的脸,大声地说:“我下楼不方便,能下去一次,就不想再回来。”

说到这儿,邓女士无奈地说,母亲若频繁出走,她根本没办法及时找到母亲,邓女士为此感到苦恼。

据小区邻居陈女士介绍,邓女士为人善良,对母亲也很孝顺。

昨日下午,记者多次拨打李女士丈夫的手机,对方一直处于关机状态。

律师说法

所签购房收据基本无效 双方需合理承担损失

福建远见律师事务所江椿平律师表示,老人与对方签的购房收据基本上是无效的。因为房子的所有权在户主过世以后,由户主的女儿李小姐继承,而李小姐当时未成年,所以李女士是监护人。监护人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时,只有出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而处理财产才是合法有效的。所以老人作为买方,除非能提供当时李女士卖房子是因为保护李小姐利益的证据,否则很难将房子过户到自己手上。

江律师说,现在解决问题的方法就是返还原物,双方合理承担过失。在这件事情中,老人作为买方,没有认真审查清楚房子的所有权,就与作为监护人的李女士签了房子的收据,实际上是无效的,应当归还房子。而作为卖方的李女士是没有在基于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下私自处理了财产,并签了卖房收据,是一种过失的行为,应当把钱还给老人并且给予一些补偿。

为此,江律师特别提醒大家,作为买方一定要调查清楚房子的所有权,做好审查工作。其次监护人在处理被监护人财产时,一定是要基于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原则。记者 陈菲 实习生 吕婷婷/文  图片由网友“98摄氏度”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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