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留学中介组织11人偷渡美国 伪造材料骗签证

2015-05-07 07:30:08来源:福州晚报

福州新闻网5月7日讯(福州晚报首席记者 陈鸿星)福州一家无证留学中介,以旅游的名义,收取11名欲出国人员高额费用,打算帮他们偷渡到美国。日前,该中介工作人员林某某,被长乐市法院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

陈某某等人没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在福州自行成立了无证“留学一部”,挂靠在一家留学机构总部名下,并以该留学机构的名义对外招生。陈某某(另案处理)任该中介总经理,张某某(另案处理)担任副总,两人各占一半的股份。林某某系这家中介的员工,每月领取2000元左右的工资。

为了能迅速发家致富,陈某某等人创办的这个留学中介走起了歪道。他们计划以旅游签证的方式组织偷渡人员偷渡美国,从中收取一大笔中介费。2013年9月至10月份,林某某在长乐等地招收了4名偷渡人员,陈某某、张某某招收了另外7名偷渡人员。

考虑到这些偷渡人员中大多是长乐籍,办理旅游签证时可能不容易过关,林某某等人就谎称上述11名偷渡人员的籍贯为厦门,并伪造了相关身份材料。林某某等人还对这些偷渡人员进行了细致的签证培训,让偷渡人员熟悉自己的厦门身份。

2013年10月21日晚,林某某带领11名偷渡人员由福州市区坐车前往广州。到广州后,她为偷渡人员安排住宿,并与陈某某带领偷渡人员到美国驻广州领事馆附近熟悉地形。

10月22日,这11名偷渡人员在美国驻广州领事馆签证时,因所使用的伪造身份材料被美国驻广州领事馆人员识破,他们的签证均未成功。林某某也很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长乐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组织11人偷越国境,人数众多,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鉴于她在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在他人偷越国境之前即被查获,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该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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