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受害者”到“施害者” 两男因非法拘禁获刑
2015-04-28 09:57:50来源:宁德晚报
两男子来宁见网友,不料被骗入传销组织,结果两人未抵住“发财梦”的洗脑,竟以相同骗局诱骗他人进入传销窝点,并对受骗人员实施人身拘禁、体罚等手段,强迫受害人员加入传销组织。近日,蕉城法院审结该起非法拘禁案件,两男子从“受害者”最后变成“施害者”,被依法以非法拘禁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去年10月29日17时许,东侨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在市区城南镇古溪村附近一栋民房,成功解救4名被非法拘禁人员,并抓获2名涉嫌非法拘禁的犯罪嫌疑人殷某超、何某庆。经审讯得知,4名被非法拘禁的男子均是通过网络交友的形式被骗到宁德,其后他们的手机、身份证等物件被传销组织人员没收,并被限制人身自由。传销人员还强迫他们购买传销产品,不愿购买的即遭殴打。案件破获后,殷某超、何某庆被依法刑拘,4名受害人均安全回乡。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9月初,被告人殷某超、何某庆先后被一传销组织以网络交友的方式骗至蕉城区,被成功洗脑后加入该传销组织,同月23日、28日、同年10月25日,被害人万某飞、王某毅、蓝某培等先后被该传销组织以同样方式骗至该传销窝点,后被拘禁、殴打、强迫加入传销组织,经东侨警方解救后,宁德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蓝某培伤情属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殷某超、何某庆伙同他人目无国法,为迫使被害人万某飞等人加入传销组织,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并造成被害人蓝某培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殷某超、何某庆为实施传销违法犯罪活动而非法拘禁他人并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可予以酌情从重处罚;但结合2名被告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记者 夏岩缘 通讯员 叶成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