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警方以涉嫌走私“暂扣”绘画作品26年未归还

2015-04-27 16:24:51来源:中国广播网

央广网珠海4月27日消息(记者肖源 实习记者刘凌)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吴昌硕、李苦禅,这两位名家的画作值多少钱?如果是真迹,恐怕任何一幅的市场价值都相当可观,此前两人的作品都有过上千万的拍卖纪录。

谁要是有这么一副画,那可就发财了。而北京的孙先生就说,自己曾有家传的这样两幅画,吴昌硕的《梅花》,李苦禅的《鹰》,可是现在,没了。

如此名贵的画作怎么就没了呢?是自己卖了还是被盗了呢?其实都不是,原因大家可能都想不到。26年前,孙先生携画南下广东,两幅画作被珠海警方以涉嫌走私文物扣押。后来查明并无犯罪事实发生,警方释放了孙先生,但被警方扣押的画作,至今还没有返还。

近日,珠海警方给出的最新回应是,原画作是赝品,目前已经丢失。当年警方扣押绘画作品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如今称画作已经丢失,要承担哪些责任?失踪的名画到底在哪里?

孙先生的事情,发生在1989年。据孙先生称,当时,他出差去广东,随身携带了家传的这两幅“名画”,想去找人鉴定一下,给估个价:

孙先生:我是到广州办事儿去,就去了珠海了。这个画呢,因为不是改革开放嘛,北方和南方(价格上)有一定差距,我想看看北方是什么价钱,南方是什么价钱,随身携带着就去了。

拿着家传的“宝贝”,孙先生在珠海一家酒店住下。当晚,就出了事儿:

孙先生:我一开门,拿枪就顶我脑门子上了。就说:“你靠墙、举手、趴在那儿。”完了他们就进来,三四个人吧,就开始翻东西。翻完了东西把我东西收拾收拾,就给我带走了。我也不知道弄到哪儿去了。然后他就跟我说你是走私吧,你得承认,你不承认就别想走了。

孙先生称,事后他才知道,这些人是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的。而在采取强制措施的当时,警方并没有出示证件,甚至也没有告知扣押的原因。

孙先生提供的一份扣押物品收条的复印件上显示,扣押物品中明确标注:李苦禅挂式水墨画一幅,吴昌硕挂式《梅花》水墨画一幅。扣押时间为1989年7月16号,经办人李秀庭、陶勇智,扣押原因一栏空白。下方有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分局的印章。

7月19号,孙先生所供职的单位,出具了证明,把孙先生接了出来:

孙先生:后来7月19号我们单位来了人,就三天时间,然后我们单位来人就把我接走了。

孙先生说,虽然重获自由,但当时警方并没有归还扣押的两幅画作。1990年,事发第二年,孙先生带着单位的介绍信和证明,去珠海想讨回自己的东西:

孙先生:这个就是1990年5月5号,我去珠海要取回我的东西。然后我们单位给我开的证明,完了我就去了。去了当时有个人接待我,接待完我之后他说你住哪个饭店,你就回饭店等着。我就住在那饭店,我就等,等等等也没人来。第二天呢,有人就跟我打电话了,说你赶紧走吧,他不跟我提画的事儿。那意思就是反正你该干嘛干嘛去。

讨要被警方扣押画作的行为,一直在持续。孙先生称,一直到2006年,拱北分局才给了一个书面的答复:

孙先生:后来我每年都去,经常到珠海办事儿我就去一趟。去了也没人管,一直都在追。直到2006年去珠海之后,他们通过调查给我出了这手续,它这个上边儿就说扣押的梅花和鹰,也说涉嫌走私。经查,他说是赝品,查找工作仍在进行。

拱北分局出具的这份文书,显然无法令孙先生满意。孙先生的代理律师曹志存认为,即便是赝品,也应该归还给孙先生:

曹志存:即便是赝品的话,也应该把赝品还给人家。赝品,也是孙先生合法财产,应该把原物返还给孙先生。所以说,公安机关以赝品为理由,对抗孙先生的索赔要求,显然是错误的。

随后,孙先生又找到珠海市公安局。但得到的答复却是,两幅画作已经丢失:

孙先生:我又上告到珠海市公安局。公安局的答复意见呢,就说此两幅画已丢失,现仍在查找中。相关赔偿事宜,我局将责令拱北口岸分局与你协商解决。

26年前稀里糊涂地被扣押了物品,26年后莫名其妙地丢了扣押物。孙先生表示,这笔糊涂账,有太多值得怀疑的地方。今年春节期间,当地警方又约孙先生商谈赔偿事宜。孙先生说,这次,警方给出了另一种说法:孙先生得自己提供证据,证明警方所扣押的画作是真品。画作在警方的保管之下被丢失,孙先生自己又该如何提供证明呢?

孙先生说,今年春节期间,自己接到了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分局方面的电话,但拱北分局方面的说法,让他哭笑不得:

孙先生:就说我得提供证据,我提不出证据来,他也没办法。

记者:提供什么证据?

孙先生:说你这画多大的,什么样的。你这个画是真的还是赝品。他问我你这鹰是在石头上啊,还是在树上啊,就问我这些细节的东西。我说这些东西是你们扣走的,你们应该提供,是吧?因为这画在你们手里。

孙先生说,至今,当地警方也没有就此事给出一个明确的说法。

孙先生的代理律师曹志存认为,在这个事件中,警方的行为,有多处违法:

曹志存:首先一个呢,在公安局、民警上门搜查的时候,实际上是没有任何犯罪事实可言的,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有犯罪事实就采取了强制措施。另外一个,对于侦查中扣留的财物,在查清事实之后应该立即返还。但是呢,在释放这位先生的时候,归还了一部分,扣押了一部分,这是不正确的。即便没有归还,也应该妥善保管。

暂扣了26年的两幅画作,如今告知当事人已经丢失。这样的说法,难免引起很多遐想。

一周前,记者就孙先生所反映的情况,向珠海市公安局和拱北分局求证。按警方要求提供了详细的采访提纲之后,拱北分局方面给出了一个简短的书面答复。其中表示:

1989年7月当事人孙某因涉嫌走私文物被暂扣“两幅画”,因时隔太久,人员变动,直至今日经多次查找,“两幅画”尚未找到。目前正当事人沟通协商解决。

孙先生的代理律师曹志存认为,时间久远,并不能成为警方免责的理由。相反,倒是确证了警方的违法,甚至渎职:

曹志存:1987年开始实行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80条规定,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发现可用以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证、书证,需要扣押的,由现场指挥人决定;与案件五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并且应该妥善保管。在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还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也要求了对涉案财物的扣押、管理的法律规定。如果与案件无关的,应该归还给当事人本人。我的意思就是说,一直以来,公安机关对于扣押物品都是有严格的法律规定的。

至于采访提纲中涉及的其它问题:当年扣押两幅画作时,警方是否履行相关的法律手续,当时孙先生是否有犯罪行为发生,甚至包括警方目前处理此事的难处等等信息,记者在珠海等待多日,但截至发稿时,珠海市公安局和拱北分局方面均没有作出正面回应。事件进展,中国之声与央广网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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