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粮集团起诉称,该公司所有的长城、华夏葡萄酒在国际、国内广受好评,而邓老板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突出使用长城图形的葡萄酒产品,该产品商标与中粮集团注册的“长城”商标相同或近似,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为是中粮集团所生产的葡萄酒产品。但是,邓老板销售的产品实际上并非中粮集团生产,也未经授权,已经构成侵权。
导报记者从法院了解到,此次中粮集团来厦起诉,一共告了13家店铺,起诉内容和索赔金额基本都一样。
一家店 被判赔1.5万元
法官对比后发现,邓老板等商家销售的涉案葡萄酒外包装盒、瓶身正面均有长城图案标志,而且,长城图案的主要构成部分与原告诉请保护的“长城”注册商标图案主体部分近似。
经审理,思明法院认为,邓某未经原告许可,将与“长城”商标近似、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的涉案葡萄酒放于其经营的店内擅自销售,足以误导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最终,法院判决要求邓某赔偿中粮集团经济损失共计15000元。
据思明区法院介绍,针对此次中粮集团起诉的其余12个商家,法院也已经先后作出判决,这些商家同样被判构成侵权,同样都是败诉赔钱。
(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思法/文 陶小莫/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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