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经批准兼职期间,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不得要求提供专用办公用房、车辆等。
会议要求,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原则,比照经各单位核实确认的本单位退(离)休干部社会团体兼职情况,逐项核对,清理整顿。
今后,各单位退(离)休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须事先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或备案。
退(离)休干部经批准在社会团体兼职期间,不得以社会团体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等。
对违规领取报酬,或履行职责不当的,所在单位应责令其辞去相应社会团体职务。违规领取薪酬、奖金、津补贴,或配备专用办公用房、专用车辆的,应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有关规定处理。
(记者 钱玲玲 通讯员 张贤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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