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一男子服装店内持刀伤人抢劫 一审获刑13年

2015-04-14 09:05:29来源:海峡都市报闽南版

海峡都市报闽南版4月14日讯(记者 李昌乾 通讯员 蔡燕瑜)昨日,记者从石狮法院获悉,曾发生在石狮九二路一服装店的入室持刀抢劫案,于上周五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许某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去年10月22日,嫌疑男子许某炎因生活拮据,在一服装店持刀捅伤一女店员后,逃离现场,案件震惊全市,引发社会关注。

据石狮检方指控,去年10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许某炎事先预谋抢劫后,到石狮市九二路一服装店内,以试穿衣服为由,在该服装店试衣间持水果刀捅刺被害人汪女士多刀后,逼迫她交出收银台抽屉的钥匙,后抢走收银台内的现金人民币2000余元。

3天后,被告人许某炎,辗转路线,潜逃到厦门,同样经过事先预谋抢劫后,到厦门市湖滨南路277号“台湾超市”内,使用水果刀威胁,强行将被害人许女士拉到该超市的卫生间内,并用草绳捆绑,后因许女士反抗并被群众发现而未得逞。被告人许某炎逃离现场,后被群众追赶至湖滨中路闽南大厦路段时,强行坐进被害人王先生驾驶的小汽车内,持刀威胁被害人王先生搭载其离开现场,并持水果刀劫取被害人王先生的现金人民币30元。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汪女士和许女士的损伤程度分属重伤二级和轻微伤。

事发后,石狮警方专案组于去年11月1日,在安溪县城二环路一汽车服务中心内,将26岁的嫌疑人南安人许某炎抓获归案。

经审理查明,石狮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持刀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除了上述判决外,责令退赔赃款203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汪女士共计51198.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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