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中高消费减刑未获批
针对潘某的自我辩解,检方也出示了相关证据,其中包括潘某在监狱内的消费记录,记录显示服刑期间潘某每月约消费480元。潘某的消费卡记录显示,早在2013年底,潘某的消费卡内就已有2万余元,但其直到2014年底才向女儿提出希望缴纳罚款的意愿。
此外,检方还出示了一份询问笔录,显示当检察官找潘某问话时,潘某曾说过:“反正减刑也减不上了,我出去以后还要生存,这罚金我也不想交了。”
检方认为,上述证据可以证明潘某在狱中有高消费,且存在投机改造的情况。执行机关和检方进行了近两个小时的辩论,合议庭休庭评议后,当庭宣判。
法庭审理后认为,潘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法律法规、监规纪律,获得了监狱表扬奖励,服刑表现较好,但其在监狱保障其基本生活条件下,狱内消费卡余额较高,属于有履行能力,不积极履行财产刑的情况,不能认定确有悔改表现,最终裁定对其不予减刑。
记者了解到,清河法庭也会将潘某消费卡内有大额存款这一情况通报给原审法院,由执行机关进行强制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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