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称部分钱系借款 上诉理由不成立
去年6月,因涉嫌受贿,洪某海被刑拘。案发后,他退出赃款5万元。
晋江法院一审查明,2013年至2014年4月,洪某海非法收受或以借为名索要他人的贿赂款共计112000元,为行贿者非法采矿活动提供便利和帮助。
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洪某海有期徒刑10年半。洪某海不服一审判决,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院查明,蔡某甲、林某甲、吴某的证言和洪某海归案后的多次供述,均证实洪某海以其妻子赴港生孩子以及建房等为由借款,洪某海还存在以同样理由向他人借款后已归还的情况,目前证据无法排除洪某海有合理的借款理由及曾有归还的意思,因此一审认定洪某海以借为由索贿与事实不符。但当借款事由消失后,洪某海在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却未能及时主动还款,且继续收受他人的贿赂,说明他主观上具有将所借三笔款项占为已有的故意,依法应认定为受贿款。
据此,近日,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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