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获悉,为稳定住房消费、支持群众购买首套房、首改房等刚需,在“闽八条”和“闽七条”等诸多楼市新政策的基础上,泉州市也出台了《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新政自3月30日起施行。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意见》中取消了购买二套房的面积限制,均认定为“首改房”,可享受首套房有关优惠政策。
■关键词1:二套房
二套房不受面积限制 可享首套房优惠政策
除购买别墅外,房屋登记机构在出具首套房证明时(仅对购房个人查询,不再以家庭为单位查询),住房套数认定不包括其自建房、集资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继承房、受赠房、征迁安置房。
对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含一手房和二手房),不再受144平方米的面积限制,均认定为首次购买改善性普通商品住房(以下简称“首改房”),均可享受首套房有关优惠政策。同时,取消对境外个人、境外机构的购房限制。
■关键词2:首付
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首付比例降低至20%
对于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贷款申请,不再查房,与“闽七条”保持一致,各地住房公积金个贷使用率可以达到95%以上,当地财政要予以支持;个贷使用率低于85%的县(市、区),要提高贷款最高额度。
对于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首付比例降低至20%;已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可以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首次及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均执行基准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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