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再纠正行政垄断 反垄断法亟待长“牙齿”

2015-04-01 10:31:08来源:中国青年报

国家发改委函件:整改后仍未完全恢复市场秩序

国家发改委上述函件是对此前媒体相关报道和众多利益受损者的积极回应。

国家发改委函件称,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的做法,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

函件进一步解释:其中,要求相关车辆必须直接接入九通公司建设的监控平台的做法,排除和限制了山东省监控平台市场的竞争,属于《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所列“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行为。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要求已通过交通运输部标准符合性审查的卫星定位终端,需再次经过九通公司调试后才能进入山东省市场,以及公布交通运输部北斗示范工程招标中标价格作为最高限价的做法,排除和限制了山东省卫星定位终端市场的竞争,属于《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所列“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行为。

该函件将相关理由阐述如下:

首先,道路运输企业在监控平台和车载终端上拥有自主选择权。

其次,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的相关做法排除和限制了监控平台和车载终端市场的竞争,并导致相关费用水平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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