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开始征求意见 登记资料不能随意查询
随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实施,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也呼之欲出。3月26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布,公开向社会进行1个月的征求意见。相比只有35条规定的暂行条例,细则征求意见稿增加到8章137条。
对于外界最为关注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细则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这三类主体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但查询的范围有所不同。
细则要求,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有关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证明材料、工作人员的工作证。细则明确,“申请查询的不动产不属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管辖范围的”不予查询。
曾参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起草工作的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对中新网记者表示,上述细则内容意味着,不是任何人不需要任何条件就可以随意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申请人要提供不动产具体信息,登记机构才能判断属不属于管辖范围,只提具体的一个人名字,将不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