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军律师:贪官不怕死 自杀的比被判死刑的多

2015-03-28 10:22:00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情节重于数额的量刑趋势

事实上,中共十八大后,彭曙、胡浩龙并非第一拨因为贪贿被判死刑的国家工作人员。广州市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原总经理张新华被媒体称为“广州第一贪”,涉案金额超过3亿。去年12月,张因犯有贪污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广州中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这三人以外,同为2014年受审的高官无一获死刑。比如,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原党委常委、统战部部长王素毅受贿1073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李达球受贿1095万,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张曙光受贿4755万,被判处死缓;国家发改委原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原局长刘铁男受贿3558万,被判处无期徒刑……

从这些数字来看,很多人大概会把涉案金额是否过亿作为贪官生死的分界线。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研究所所长阮齐林认为,受贿案件中,涉案金额的确是最主要的量刑标准,“这是大家一眼就能看出来的”。

依据1997年刑法,个人受贿数额超过10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但随着经济发展和贪贿大案不断涌现,司法机关量刑时逐步放宽了涉案金额与刑罚的对应关系。即便如此,如果涉案金额超过百万,也算是“数额特别巨大”。

阮齐林同时表示,对贪官是否判处死刑,还要看有没有其他后果。在不涉及命案的情况下,“是否因为受贿违背了职责,是否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是否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威信、造成恶劣影响等等,都是可能导致死刑的理由。”阮齐林说。

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的辩护律师钱列阳,对阮齐林的观点表示赞同。在钱列阳看来,“‘罪’是立体的,由多方面行为构成,绝不仅仅是涉案金额这么简单。”一名涉贪官员归案后是否承认错误、积极退赃,是否有检举揭发等立功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转移到国外无法追回等,都是评判罪行的重要标准。钱列阳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这些表现比数额本身更加重要,在量刑时能够起到关键作用。

在情节重于数额的思路下,中石化集团原总经理陈同海、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就是一正一反两个鲜明的例子。2009年7月,陈同海以受贿1.9573亿在当时创下1949年以来全国最高涉案金额。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态度良好,还检举他人犯罪线索,故北京二中院对其从轻判处死缓。而早陈两年宣判的郑筱萸,虽然受贿金额只有640万元,却因为“严重破坏国家药品监管的正常工作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严重后果和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北京一中院判处死刑。

与陈同海几乎同时受审的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原董事长李培英,由于贪污8250万、受贿2661万被济南中院一审判处死刑。虽然李在归案后全部退缴了贪污款,但鉴于具有索贿情节、且给国家经济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失,被告上诉后,山东高院终审依然维持原判。对此,阮齐林的解释是“法院对贪污的处罚往往要比受贿重一些”,“因为贪污是侵吞国有资产,受贿是收受他人财物并相互利用”,性质上并不完全相同。

2014年底公开征求意见的刑法修正案(九)虽然尚未通过,却已经把情节重于数额的理念贯彻其中。受访的多位学者、律师均认为,这是今后的发展方向。在对贪贿犯罪量刑、尤其是判处死刑方面,刑法修正案(九)有两点明显变化:一是在数额特别巨大之外,强调了“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二是在判处死刑之前,要先考虑无期徒刑。

对于即将在立法机关获得认可的第二点变化,司法机关早已进行过尝试。2010年,《财经》杂志曾经统计,在50名具有详细司法审判资料的高官中,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约10%,死缓的为26%,无期徒刑的为14%,其余50%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也就是说,九成贪腐官员得以保命。

在阮齐林看来,这是对死刑进行特别限制的一种体现。“因为死刑和其他刑罚不同,适用时经常要对反面因素加以考虑。”阮齐林说,但凡能够找到宽恕的理由,法院就应该尽量为被告人免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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