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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乐福卖盗版CD惹官司 该超市被判赔偿损失(图)

2015-01-21 07:33:09来源:福州晚报作者:陈鸿星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星外星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其经授权取得了《罗志祥-独一无二》和《罗志祥-罗生门》CD在中国大陆的出版发行权,其所享有的专有发行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根据《著作权法》规定,音像制品的发行者应当对其发行的音像制品是否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将依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就本案而言,天汇公司是依法成立并取得音像制品经营许可的法人。天腾韵公司同样是依法成立并具有音像制品区域性连锁经营(零售)的法人。

  2012年3月,天腾韵公司接受天汇公司的委托,在福建省内销售涉案音像制品。同月,家乐福公司销售由天腾韵公司供货的上述音像制品。涉案音像制品标有中国音像编码号,光盘上有SID标识,属合法出版物,系履行合法手续出版并经有资质的公司发行。因此,家乐福公司、天腾韵公司销售的涉案音像制品具有合法来源,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侵权,依法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目前,家乐福公司已停止销售涉案音像制品。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星外星公司的诉请。

  星外星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被控侵权音像制品属于进口音像制品,但却未按照有关行政法规的要求,标注合法出版的进口音像制品所应标识的著作权合同登记号及主管部门批准文号,且存在遗漏相关著作权利人的信息、音像制品信息标注不规范、不齐全以及同一张《罗志祥有我在》音乐专辑却有不同ISRC编码号等问题,这些均属于非法音像制品出版物的重要特征。由于被控侵权音像制品缺乏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必备内容和形式要求,应认定发行者家乐福公司、天腾韵公司疏于履行审查注意义务,主观上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综合考量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以及权利人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后确定本案损害赔偿数额。

  据此,该院撤销原判,改判福州家乐福公司和天腾韵公司共同赔偿星外星公司经济损失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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