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家乐福卖盗版光盘
法院判令赔偿损失
2011年10月,广东星外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外星公司”)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了音像制品《罗志祥-罗生门》《罗志祥-独一无二》的发行权,并取得了追究针对上述专辑发行权一切侵权行为的权利。
2012年5月18日,南京市秦淮公证处根据星外星公司的申请,指派公证员到福州市晋安区家乐福超市福新店。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星外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店购买了《罗志祥有我在》的光盘一盒,付了40元钱,取得购物小票及发票各一张。公证处对整个购物过程出具了公证书。
涉案音像制品《罗志祥有我在》是3碟装CD,该CD中含有涉诉歌曲《独一无二》《美丽的误会》等10多首歌曲。经比对,家乐福公司销售的涉案音像制品与星外星公司享有发行权的音像制品在词曲、旋律、演唱者等方面基本一致,家乐福公司也承认销售涉案音像制品。
2012年3月,天汇公司委托天腾韵公司在福建省境内经销涉案音像制品。涉案音像制品《罗志祥有我在》就是家乐福公司从天腾韵公司进货的。
星外星公司认为,自己并没有授权福州家乐福或天腾韵公司出售涉案音像制品。他们卖盗版碟片,应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为此,星外星公司将福州家乐福和天腾韵公司一起告上法庭。
家乐福公司辩解称,该店卖的涉案音像制品标有相关标识,是合法出版物,该公司已经尽了审查义务,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