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人均被认定诈骗 分别获刑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徐某、奚某、黄某伙同房某、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徐某、奚某、黄某数额巨大,房某、红某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在共同犯罪中,五人均为主犯,黄某作用相对较小。奚某、黄某、房某、红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均可从轻处罚。
2014年8月,法院一审认定徐某等五人犯诈骗罪,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奚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黄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房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红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宣判后,徐某、奚某、红某和房某不服,提出上诉,均认为量刑过重。
徐某还称,其是替人介绍对象,做好人好事,不构成诈骗罪。奚某也认为,在共同犯罪中其应为从犯。昨日,法院发布的裁定显示,已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