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形门诊部发布违法医美广告欺诈消费者、电动车电池自燃致消费者人身伤害、网购单反相机商家拒绝发货……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厦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发布2021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范围涵盖广告欺诈、短斤少两、低价游陷阱、网购纠纷等,以案释法发布消费提醒,以法明理共促消费公平。
商业贿赂
向导游付佣金 一家旅游购物店挨罚10万元
2021年4月23日,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的线索:位于环岛南路6699之1号的厦门某公司存在给予旅行社佣金的行为,经确认,该公司支付给厦门某旅行社佣金374元(此款为2020年9月16日购物金额为550元的蚕丝被的佣金)。
经调查,厦门某公司与厦门某旅行社达成口头协议,让其带团导游带领旅游团游客到该公司消费,并按消费金额的68%支付佣金给导游。该佣金未被记入该公司账册,由现场销售员以现金支付。所售蚕丝被卖给游客金额为550元,扣除佣金和成本,亏损50元。据核查,涉事旅行社录入“全国旅游监管平台”的电子行程单中,未体现与该公司或者相关购物点有关行程。厦门某公司支付佣金给厦门某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商业贿赂,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消费欺诈
这家整形门诊 被判三倍赔偿手术费
厦门某整形门诊部通过微信介绍、发放宣传册、返现激励等方式,向消费者杨某推介“脂肪干细胞孵化技术”。杨某花4万余元做该手术。术后,杨某感觉效果不佳,经了解,该门诊部宣传的技术是限制类医疗技术,需经备案方能实施;且杨某在手术被告知和记录上看到的手术名称为“自体脂肪SVF填充术”等,与其宣传的医疗技术不同。杨某认为,该门诊部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起诉至法院要求三倍赔偿。
经思明法院和厦门中院审理,认定该门诊部存在欺诈行为,支持消费者退还手术费和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质量问题
电动车电池自燃致人受伤商家厂家都担责
消费者赵某2020年10月花3000元从位于长乐路的厦门市某电动车维修店购买一台台铃牌电动自行车。2020年11月,赵某又从该电动车维修店购买另一组锂电池及充电器,使用原装电池置换后实际支付差价2500元。2021年5月20日,赵某将上述台铃牌电动车停放在厦门市某停车场内充电时,锂电池爆炸自燃,赵某手臂被烧伤。
经核实,爆炸的锂电池系该电动车维修店向锂电池生产厂商——东莞市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时未向该公司索取产品检验检测合格报告。事后,电动车维修店联系锂电池生产厂商参与本案调解。经多次协商,锂电池生产厂商、电动车维修店与赵某、某停车场物业服务公司达成协议,赔偿赵某电动车及电池费用、治疗费、误工费7725元,赔偿停车场物业服务公司20000元。
以次充好
虚假宣传掉包食材 一餐饮店被罚5万元
2021年7月26日,翔安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依法对厦门市某餐饮店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餐饮店菜单上一款售价198元的“海鸭煲”,食材实为进价60元的普通姜母鸭;该店在经营场所张贴的广告中,宣称其所售老虎斑对增加上皮组织的完整生长等有重要作用,被称美容护肤之鱼,尤其适合妇女产后食用”,涉嫌虚假宣传。此外,执法人员通过查看餐饮店内监控,发现仅在2021年7月10日,至少有24条新鲜的活鱼被店员掉包成事先杀好的鱼,且店员还多次将消费者点的新鲜贝类倒回水池,代之以煮熟贝类。
该餐饮店的行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翔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该餐饮店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消费陷阱
用“低价游”吸引游客 诱其购物七万多元
2021年5月,孙先生根据网上查询到的“旅游攻略”指引,添加某“旅游达人”微信,并经其报名参加价格低廉的“厦门五日游”。旅途中,旅行社未经孙先生同意,将其一行带到一家位于漳州角美的翡翠店。店员使用“富二代创业”等套路,对孙先生进行洗脑式营销,并最终诱导孙先生花了7万多元购买翡翠。孙先生发觉自己上当后,随即拨打厦门市长专线寻求帮助。厦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及时协调,涉事旅行社第一时间协助孙先生全额退还货款7万多元。经核查,该公司出租出借旅行社经营资质给涉案人陈某,陈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上述行为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合同纠纷
猫咪在宠物店洗澡意外死亡 商家被判赔偿
2020年11月22日上午,苏某带宠物猫到厦门市海沧区某宠物店接受宠物洗澡服务,并支付服务费用70元。当日下午,苏某至该宠物店领取宠物猫时,发现宠物猫已经在猫笼中死亡。由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苏某诉至海沧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宠物店提供宠物服务,苏某携宠物猫接受洗澡服务并支付服务费用,双方之间成立合同关系。该宠物店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导致宠物猫死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海沧法院支持了苏某要求支付购买宠物猫费用和部分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
网店违约
消费者网购单反相机 商家不发货不退钱被起诉
2020年6月1日,刘某通过一款手机App,向某科技公司在某商城设立的专营店下单购买包含单反相机、镜头等商品的套餐,并支付货款27196元。次日,该专营店以“商品销售一空,暂时无货”为由,拒向刘某发货。但刘某发现,直至2020年6月7日,该店在售的商品中,该相机仍在列。他要求该公司先将相机发货,镜头可等有货再发货。但多次交涉、投诉,商家均以无货拒绝,且未向刘某退款。刘某遂向思明法院起诉。
该案是《民法典》施行后,思明法院审理的“网购超卖首案”。(“超卖”是电商平台大型促销时经常发生的现象,即买家下单购买商品的数量超过了库存数量。)思明法院一审裁判认为,某科技公司明确表示不向刘某供货,其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刘某有权解除合同;该公司所在的网上商城在平台发货管理规则中,以格式条款的形式规定赔付标准不高于500元,导致交易双方权利义务失衡,故法院认定无效。对于具体损失,法院综合考虑某公司主观上的不诚信以及案涉商品的客观市场价格情况,酌定该公司赔偿刘某损失20000元。该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厦门中院作出民事调解:一、某科技公司与刘某确认2020年6月1日成立的网络购物合同于2020年11月10日解除;二、某科技公司同意于2021年4月29日一次性支付刘某20300元。
意外伤害
给小女孩提供滚烫开水致受伤 餐厅补偿消费者
2021年12月初,陈女士一家人前往湖里区古地石广场厦门某餐厅用餐。过程中,其年幼的孙女拿着自己的吸管杯找服务员要了一杯水,但服务员往吸管杯倒了100℃开水,致孙女吸入后造成食道烧伤。
事故发生后,陈女士带孙女就医,为让孩子早日康复,还购买片仔癀和燕窝,共2万多元。陈女士认为,商家应负主要责任,要求其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但商家认为,陈女士的孙女为未成年人,在消费场所不慎烫伤属意外伤害事故,其家人作为监护人也未尽到看护义务,故拒绝承担主要责任,只愿承担部分费用。最终,经市场监管执法人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商家一次性补偿陈女士一方人民币5000元。
广告违规
发布广告承诺升学事项 一中介公司挨罚
2021年4月27日,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网络监管手段,发现厦门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发布含有承诺升学事项的房地产广告。经查,该公司自行编辑的一则房地产广告中,称其所售的一套房产为“双地铁口、松柏学区、带电梯”,并分别在安居客二手房网及58同城网发布。案发时,该房地产中介公司实际尚未售出上述房源。
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该房地产中介公司发布含有承诺升学事项的房地产广告,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应根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参考《厦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本案中该房地产中介公司发布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所发布房源尚未出售,无违法所得,且不存在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最终责令该房地产中介公司改正,对该房地产中介公司罚款5000元。
标识不清
线上销售三无打印机 “赚”29.7元被罚1000元
2021年4月8日,张先生通过12315互联网平台登记举报,反映其在厦门某实业公司网店购买两台打印机,一台是三无产品,一台有生产厂家,均无3C认证标志,向商家要两款打印机的3C认证号,商家均提供不出。
经市场监管执法人员调查,厦门某实业公司销售给消费者的打印机,系其于2020年12月30日向厦门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时产品外包装标签齐全,生产厂家为厦门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后当事人自行更换产品外包装及产品标签。更换后的产品没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没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和厂址及产品标准编号。截至案发时,当事公司厦门某实业公司共售出3台打印机,售价259.9元/台,货值779.7元,违法所得29.7元。当事公司的做法,违反《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构成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产品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公司改正,并处罚款1000元。涉案产品已下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