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陈子彧
近日,福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检查了晋安区某旅行社,发现该旅行社未能提供举报件中游某某等6名旅游者的旅游合同。该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令该旅行社改正,并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睛
《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三)签约地点和日期;(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