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陈子彧
近日,福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得知,高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注册了微信公众号“福州某某旅游假期”并开设了网站,通过微信公众号和网站招徕游客、组织旅游活动,从事在线旅游经营服务。鉴于其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已违反相关规定,综合执法支队责令高某改正并对其处以一万元罚款。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在线旅游经营者,是指从事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提供旅游服务的经营者。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开展相关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