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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民法典|儿子严重侵害父亲权益,怎么办

2021-06-21 08:52:36来源:福州新闻网作者:叶智勤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老黄患有老年痴呆症,生活无法自理,老黄的儿子小黄是其监护人。但小黄对老人缺乏耐心,经常打骂老黄,甚至对其关禁闭。有什么方式可以维护老黄的合法权益吗?

  □解析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李晓艳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小黄对老黄打骂、关禁闭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老黄的合法权益。此时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比如老黄的其他子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小黄的监护人资格。小黄的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义务。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七条: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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