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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发布,含诽谤女子出轨快递员案

2021-12-28 15:32:02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初生婴儿遭父藏匿 联合执法母子团圆

———离婚藏匿子女刑事拘留案

一、基本案情

陈某(女)与汪某(男)婚后感情不和,经常争吵。2019年7月,陈某生下一子。孩子出生第三天,汪某将孩子带离,再无消息。2019年9月,陈某到安徽省滁州市妇联信访请求帮助找回孩子。妇联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因汪某一再出尔反尔而失败,遂引导双方通过诉讼解决问题,并为陈某申请了法律援助。在不断寻找幼子、协商处理纠纷的过程中,见不到孩子的陈某情绪波动较大,失去了稳定的工作,妇联多次进行心理疏导,提供困难救助。

2020年3月,区法院判决孩子由陈某抚养,汪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 元,但汪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仍将孩子藏匿在外地并拒绝见面。区法院以汪某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交区公安分局侦办,公安分局审查立案后依法对汪某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此时,汪某及其家人才主动联系法院,表示愿意配合案件执行。2021年1月,在市妇联的见证下,汪某委托姐姐把孩子交给陈某,双方达成谅解,并协议确定对孩子抚养、探视的权利和义务,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解决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问题的成功案例。近年来,因离婚引起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问题频发,有的当事人无视法院判决,光天化日下从幼儿园、学校甚至法庭抢走孩子,有的抢夺藏匿孩子后无心无力照料,干脆让孩子成为留守儿童,有的给孩子输灌仇视另一方的思想。这种行为不仅侵害另一方依法享有的监护、抚养、探望权利,也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伤害,有的矛盾纠纷愈演愈烈,酿成人身伤亡的恶性案件,影响极其恶劣。造成这种乱象的原因在于,一些当事人认为抢夺、藏匿自己孩子的行为不违法,为了争夺抚养权提前谋划将孩子抢夺、藏匿起来,形成“共同生活”的既定事实。在司法实践中,缺乏惩治这种行为的法律规范,且未成年人的人身又不能强制执行,致使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人有恃无恐,成为维权难点问题。

本案中司法机关相互配合,取得成效。人民法院担当作为,准确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移交后,公安机关审查立案后对当事人采取了刑事拘留,彰显了法律尊严,体现了公平正义。最终,在法律的震慑下,迫使当事人回归理性,放下了恩怨,判决得到顺利执行,解决了妇女群众的揪心事,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本案为解决抢夺、藏匿未成年人子女问题提供了参考。

巾帼维权解民忧“外嫁女”待遇同享

———支持“外嫁女”获同等村民待遇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2月,福建省刘某等10个外嫁女到某县信访局反映:她们均是某村某生产小组的外嫁女,2017年、2019年生产小组在分配集体征地赔偿款时,将外嫁女排除在外,请求解决问题。县信访局根据属地原则,将该纠纷转至某乡政府处理。乡政府召集第五生产小组的组长与组委会代表进行协商、沟通,但未达成一致,调解失败,后引导刘某等人走诉讼程序,并为其协调法律援助。

县法律援助中心综合疫情防控、当事人意见、节省诉讼资源等因素,决定先选择刘某为代表,为其指派经验丰富的法律服务工作者。该承办人积极收集刘某医保、社保缴纳、选民资格、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外嫁后是否被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获得其他生活保障等证据,证明刘某出生以来户籍均在该生产小组,履行村民义务,缴纳养老金和医疗保险,参加村委会换届选举,没有在丈夫所在的居委会享受任何待遇,理应享有村民资格,却没有享受作为村民待遇的征地补偿款。

庭审中,承办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指出该村民小组的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与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给予刘某不同于其他经济组织成员区别待遇,不符合法律规定,损害了刘某作为该组织成员同等参与分配集体财产的合法权益。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某村民委员会某生产小组给予刘某等人同等村民待遇,并在判决生效后向原告刘某等人支付征地补偿款。本案胜诉后,该村民小组同意按时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并依此给予刘某以外的9名“外嫁女”同等村民待遇。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一个判决解决两次征地赔偿款权益问题的成功判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但不能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享有土地补偿费分配的权利。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充分的事实证据,认可刘某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其应当同等享有分配土地补偿款的权利,防止了以“村民自治”为由,违反宪法和法律,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维护了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

在化解涉群体性纠纷方面,本案也有示范意义。纠纷涉及10名“外嫁女”,性质一致,为最有效地利用国家司法资源,县法律援助中心承办人与村小组长多次沟通促成共识,通过个案诉讼达到解决群体案件的目的和效果,法院进行公开审理,对村民及村民小组长也起到“以案释法”的法治教育效果,村民小组不仅支付了两次征地补偿款,还解决了刘某等“外嫁女”今后的同等村民待遇问题,为这起“外嫁女”维权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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