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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发布,含诽谤女子出轨快递员案

2021-12-28 15:32:02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儿童利益最大化 专业力量助解纷

———发挥社工作用解决探望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林某(女)与吴某某(男)原系夫妻,2012年生育一女名吴某乙,2015年吴某乙被诊断患有非典型性自闭症。2017年两人离婚,但未就探望权做出明确约定。后吴某乙随父亲吴某某在上海生活,林某回原籍广州生活。离婚后,林某、吴某某两人仍因感情纠葛相互指责,关系不断恶化。2020年3月,林某以吴某某拒不向其通报女儿的生活、教育情况,剥夺她对女儿的探望权为由,诉至上海市某区法院,要求将女儿吴某乙带离上海在广州探望。吴某某辩称,因女儿的特殊病情无法配合原告进行探望,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针对双方诉辩,法院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委派专业社工机构调查了解吴某乙的情况。社工上门调查后认为,孩子有对母爱的需求,母亲适当的探望有益于满足其内心情感需要。但基于孩子的病情及其父母关系的恶化,目前不具备带离探望的条件,建议采取循序推进的探望方式,在初期采用专业人员引导的视频探望,待孩子与母亲建立信任关系后,再将线上探望转为线下探望。

法院向林某、吴某某反馈了社会调查结果,但两人对于探望方式一直不能达成一致。对此法院强化了亲职教育工作,指导两人应将女儿的利益放在首位,让女儿感受母爱亲情,帮助其健康成长。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就探望问题达成一致,同意林某原则上以视频形式进行探望,如果情况允许,可以适时来沪实地探望女儿。

考虑到吴某乙病情的特殊性及后续探望的可行性,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承办法官指定两名青少年社工作为探望监督人参与并协助后续探望执行。在几次视频探望之后,经法院与探望监督人评估,孩子对母亲信任度逐渐提升,具备了实地探望的基础。在法官、探望监督人陪同下,林某上门对吴某乙进行了探望,最终实现了母女重逢。

二、 典型意义

探望权执行难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遭遇的难题。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贯穿始终。法院在确定探望方式时,坚持从最有益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针对孩子的情感需要和孩子患有自闭症的特殊情况,强化亲职教育,促使当事人双方放下情感恩怨,将孩子放在首位,选择了最适合孩子的探望方式。在探望执行时,首先通过线上方式帮助自闭的孩子与久别的母亲建立信任关系,待条件成熟时再采取线下方式,让孩子接触母亲,切实感受到母爱。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充满温情,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二是积极引入社会专业力量妥善解决探望权纠纷。探望权行使具有时间跨度长、人身属性强且不可强制执行的特点,本案当事人情感矛盾尖锐,孩子又患有自闭症,更加剧了探望权纠纷的处理和执行难度。为妥善解决纠纷,本案法院委派专业社工机构开展社会调查,了解孩子情况并提出解决方案,后又引入探望监督人制度,指定专业青少年社工监督探望执行并指导父母与孩子有效沟通,促进三方良性互动。在专业力量的协助下,法院衡平各方利益,既最大限度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又满足了作为非直接监护方的母亲探望孩子的愿望,同时缓解了当事人双方的冲突,成功解决了探望权执行难问题,可以为其他探望权纠纷案件提供有益借鉴。

“前恋人”纠缠骚扰 保护令真正发威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拘留案

一、基本案情

包某(女)与洪某原系恋人关系,双方共同居住生活。洪某在因琐事引起的争执过程中殴打包某,导致包某头皮裂伤和血肿。包某提出分手,并搬离共同居所。分手后,洪某仍然通过打电话、发微信以及到包某住所蹲守的方式对其进行骚扰。包某不堪其扰,遂报警,民警对洪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包某担心洪某继续实施家庭暴力,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1.禁止被申请人洪某对申请人包某实施殴打、恐吓等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洪某接触、骚扰申请人包某。洪某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无视禁止,继续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和微信的方式骚扰包某,威胁包某与其和好继续交往,期间发送的消息达300余条。基于洪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决定,对洪某处以1000元罚款和15日拘留。罚款和拘留执行完毕后,洪某未再对包某进行骚扰。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针对同居关系结束后,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如何认定以及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如何严肃处理的典型案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一些错误观念和认识误区,即只有发生在夫妻、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才是家庭暴力,而前恋人、前配偶的施暴行为则不属于家庭暴力,故而对受害者不应当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此外,一些施暴者认为,人身安全保护令不过是一纸空文,即便违反了,也不会怎么样。

本案的典型意义就在于对反家庭暴力的难点问题给予了有力的回应。首先,无论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还是前恋人、前配偶的施暴行为,都是一种暴力违法行为,都应当作为家庭暴力,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其次,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将承担严重后果,从执法层面对施暴者予以震慑,彰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权威性。本案中,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重要论述精神,正确理解适用《反家庭暴力法》,积极履行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职责,依法打击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行为,充分展现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 敢于担当的深厚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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