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居住权);
2.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通过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可不提交);
4.居住权合同(通过居住权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提交);
5.遗嘱、遗嘱人死亡证明(通过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提交);
6.生效法律文书(通过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方式设立居住权的提交)。
备注:第3、4、5、6序号,根据居住权设立情形选择提交。
这些事请注意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出租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不得转让:居住权人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但只能由居住权人本人享有,居住权人不得将其享有的居住权转让。
不得继承: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人的继承人不能继承居住权人对住宅享有的居住权。
不得出租:居住权是占有、使用他人住宅的权利,其目的是满足权利人生活居住的需要。因此,一般情况下,已经设立了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
“居住权”非永久存在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二手房交易应留意“居住权”
考虑到居住权的特性,今后市民进行二手房交易时,应注意被交易的房屋是否设立了居住权。避免房屋过户后因居住权的问题无法及时交房,出现“房子归你 他人入住”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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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晚报记者 江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