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记居住权的方式有哪些?
“居住权”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设立,也可以通过遗嘱方式设立或者因生效法律文书设立。
以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的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应当由居住权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房屋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应当共同到场申请。居住权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尚未办理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可以由遗嘱设立的居住权人单方申请。但被继承、受遗赠的房屋存在共有人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到场表示同意。因继承、受遗赠已经办理转移登记且未再办理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当是遗嘱设立的居住权人和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全部产权人。
因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申请人应当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享有居住权的当事人。
应该怎么登记居住权?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人士表示,依法通过居住权合同、遗嘱、生效法律文书等设立居住权的,
申请人可持相关材料至鼓楼区福屿路200号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本部办事大厅现场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
房屋用途为住宅且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办理居住权首次登记:1.通过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的;2.通过房屋所有权人立下遗嘱设立居住权的;3.通过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
☞通过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双方共同申请。
☞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可以由居住权人单方申请。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在办理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时,由继承人和居住权人一并申请办理居住权首次登记;或在办理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后,由居住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共同申请办理居住权首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