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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印发渔业船舶组织化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2020-11-05 11:24:48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近日,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印发《福州市渔业船舶组织化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意见指出,建立标准化的渔业管理组织,对辖区渔船实行组织化管理,2021年6月底前,全市完成渔船管理组织建设,所有大中型渔船纳入组织化管理,2021年12月底前,各地组织开展对渔船管理组织的考核工作。

福州市印发渔业船舶组织化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渔业船舶组织化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仓山区人民政府、长乐区人民政府、 福清市人民政府、连江县人民政府、 罗源县人民政府、马尾区人民政府、闽侯县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福州市渔业船舶组织化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福州市渔业船舶组织化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为切实加强我市渔船基层管理组织规范化建设,夯实渔船基层管理组织的管理责任,提升我市渔船安全管理能力,按照市政府关于渔船组织化安全管理工作专题会议部署要求,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建设权责明晰、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加快推进渔业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实现渔船的科学有效管理,有效遏制渔业安全生产事故,促进渔区社会和谐稳定和渔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建立标准化的渔业管理组织,对辖区渔船实行组织化管理。做到渔船管理组织的“四个规范”,即规范公司规模、规范管理制度、规范收费标准、规范服务保障。通过标准化渔船管理组织建设,实现我市海洋大中型渔船由自主、分散的管理模式到集中管理模式的转变。

  二、主要任务

  (一)确保规模运作

  各地应针对基层渔船管理组织“低、小、散、乱”的实际情况,精减数量,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成立渔船管理公司或协会,引导将海洋大中型渔船纳入渔船组织化管理,鼓励渔船管理组织做大做强。各地积极探索将小型渔船一并纳入管理的办法,增大管理组织规模。没有条件实施组织化管理的乡镇,渔船应当由乡镇和村居直接管理。

  (二)规范组织建设

  各地应采取符合当地实际的组织模式,可以由乡镇出资成立渔船管理公司或协会,也可采取委托私营公司进行渔船管理的方式,形成一体化组织架构。所有公司或协会都必须向有关部门登记注册,并报当地乡镇政府和县海洋与渔业局备案;公司或协会法定代表或负责人必须有高度的责任意识,有较丰富的渔船管理工作经验;根据实际配备足额的专职工作人员,包括专职管理员和专职安全员;设立的公司或协会要有固定工作场所,并配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工具和必要的通讯设施。

  (三)建立规章制度

  各地要通过建章立制厘清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和乡镇、村居之间的职责,明确乡镇、村居仍履行渔船的属地管理责任,船东、船长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指导、协助公司或协会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渔船编队编组生产管理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度》等具体制度,让公司或协会开展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四)优化各项服务

  鼓励支持渔船管理公司或渔业捕捞协会在证书年审、渔船年检、参保、船员职业技能培训提供优质的代办服务。通过服务取信于民,使渔民群众自觉、自愿地接受组织化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深化和渔船管理组织的协作,提高办事效率,减轻渔民负担,为渔民群众提供更便捷、高效、优惠的服务。

  (五)加强政策引导

  政府通过奖励、补贴、补助等方式对规范化建设取得突出成效的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进行政策扶持,鼓励基层渔船管理组织提质增效、做大做强。

  (六)提供相应保障

  各地应在公司或协会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提高保障,确保公司或协会管理业务正常运行。公司运行经费主要来源于依法向所属渔船收取的服务费和政府补助。公司或协会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渔船作业方式、功率、船长等实际情况分档确定服务费标准。各地应将补助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切实解决渔船管理组织的经费问题。

  三、公司或协会的服务内容

  公司或协会要积极协助乡镇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面掌握渔船及船员信息

  建立和完善渔船“一船一档”档案,掌握渔船相关证书有效期、实际经营人、主要股东、船上人员、渔船及船员保险情况、通信联络方式等基本信息。“一船一档”应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档案资料,实时掌握渔船证书办理情况、出航作业实际人数、船员身份和持证等情况。

  (二)建立与渔船的沟通渠道

  通过建立联络组、微信群、通讯录等方式,构建公司或协会与船东船长之间的沟通渠道,确保信息畅通。通过沟通渠道及时传达政府发布的各类指令及相关管理政策,接收船东船长传来的信息和诉求,并做好通讯记录。督促渔船按规定安装和正确使用“AIS”、北斗示位仪等安全救助终端设备。

  (三)落实渔船编队生产管理

  所有纳入公司或协会管理的渔船应实行编队生产,由公司或协会具体组织编队,指定编队队长船,定人定时与队长船联船,确保每组编队都有对应联系人。渔船编队生产情况应上报乡镇政府备案。

  (四)开展渔船实时动态监管

  公司或协会应安排专人通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安全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对本公司或协会管理的大中型渔船进行实时监控,对信号离线的渔船要立即核实离线原因并掌握渔船的实际船位和动态,对进入敏感海域生产作业的渔船应及时劝离。

  (五)开展渔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协助乡镇组织开展渔船安全隐患排查,督促船东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做好船东船长安全教育工作,协助乡镇做好渔船海上应急演练、防台避风和防碰撞等方面的工作。

  (六)落实值班和应急处置制度

  在恶劣天气、特殊情况和启动应急预案等情况下,按要求落实 24 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协助乡镇做好渔船海上应急、事故、涉外等事件的处置。

  (七)做好对渔船渔民的服务工作

  接受公司或协会所属渔船的委托,按要求代办证书年审、换证、渔船年检、投保工作,协助开展船员培训和安全通导设施配备工作。

  (八)建立渔船管理工作台账

  对渔船管理工作应建立详细台账,包括传达及落实上级文件台账、安全宣传与教育台账、渔船动态监管及联络台账、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台账、渔船突发事件接报及处置台账等。台账要求填写规范、图文并茂、字迹清晰、保存完好。

  (九)加强与执法部门的联动

  建立和完善渔船一船一档过程中,发现船舶证书不齐、失效、未按规定配备船员等情况,应督促船东立即整改,拒不整改的报告执法机构并告知船舶不得出港。渔船动态监管过程中,发现渔船有违规进入敏感海域,擅自屏蔽、拆卸安全通导设备等违法行为并拒绝改正的,应报告执法机构。

  四、时间安排

  2020年10月份各地制订具体落实方案。

  2021年6月底前,全市完成渔船管理组织建设,所有大中型渔船纳入组织化管理。

  2021年12月底前,各地组织开展对渔船管理组织的考核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渔船组织化建设,要成立渔业船舶组织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工作组织实施、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要坚持因地制宜原则,认真研究推进工作中遇到的实际情况,敢于改革创新;要根据市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细化工作实施方案,分解实施,责任到人,全面推进工作。

  (二)加强业务指导

  市海洋与渔业局加强对渔船组织化管理工作的指导,及时跟踪和收集有关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协调配合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推进,形成县、乡政府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共同开展实施的良好局面。切实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渔船组织化建设深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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