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出台9条措施 保护利用历史文化遗产
名城名镇名村 保护不力要除“名”
福州新闻网10月18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何佳媛)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9条措施,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
建立文化遗产普查认定公布责任机制。将普查对象分类认定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将文化遗产特别丰富、古建筑集中成片分布的重点区域认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或传统村落,确保应留尽留、应保尽保。
建立城市更新改造中文化遗产先普查后征收制度。各类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不得大拆大建。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实施旧城更新改造、组织项目建设和开展征地拆迁前,要组织对改造或建设区域内50年以上的建筑进行普查甄别和认定公布,开展文化资源评估论证,提出文化遗产和风貌保护措施。未开展普查等工作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建立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管控机制。在城乡建设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文化遗产、建筑风貌主管部门和文化遗产保护专业机构意见,将文化遗产保护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监督实施。对建设项目涉及历史文化保护资源的,有关部门在出具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或者核发建设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时,要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将保护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将有关主管部门纳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单位。
建立省级专家技术审查机制。各地开展文化遗产普查认定、保护规划技术评审、保护传承和环境整治提升项目方案审查时,省级专家委员会专家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建立定期评估监测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传统构件回收利用制度。在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要指定专门单位,收集有价值的传统构件,用于当地风貌或风格相近的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修缮维护。要制定传统构件回收、存储保护、再利用等各环节管理制度,防止被盗、流失或损毁。要组织公安、住建、文旅(文物)等相关部门,严厉打击传统构件偷盗、违法违规贩卖等行为。
创新活化利用机制。通过微改造的“绣花”方式,以小规模、渐进式的节奏,推动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等历史空间复兴,承担城乡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改善提升城乡人居环境。在确保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本体安全前提下,因地制宜多种方式活化利用。
建立预警退出机制。对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不力,导致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经省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后,列入濒危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并按照有关规定,责成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整改期限届满后,由省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核,整改不到位的,撤销称号,并依纪依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建立问题线索移送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发现破坏文化遗产问题线索,属于职责范围内的,立即督促整改;涉及领导干部失职失责等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