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9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表决,全票通过批准《三明市万寿岩遗址保护条例》,这为更好保护万寿岩遗址,让文化遗产惠及人民群众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我省拥有丰厚的文化遗产“家底”,让文化遗产“传下去、活起来”,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
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重要论述,紧扣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为推动我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出台了省级专项法规4个,批准了各设区市专项法规11个,备案厦门经济特区专项法规2个。
在一系列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规的守护下,福建文化遗产的“根”与“魂”得到有力延续,呵护好八闽大地的“真宝贝”有了强大的法治后盾。
保护:让历史文化遗产“传下去”
“严格落实文物保护责任评估机制和终身追究制,实行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探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离任交接制度……”
2019年11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于伟国专门听取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的决议(草案)》的说明,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最终表决通过了这项决议。这也是全国省级人大首个出台关于加强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的决议。
在这份决议中,要将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作为地方立法的重点领域,支持鼓励设区的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上位法规定,积极探索在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领域先于省级进行立法被明确写入。
“决议的出台,为推动文化遗产‘传下去’的制度建设夯基垒台、积厚成势注入了更加强劲的法治动力。”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徐华表示。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要守护好文化瑰宝,就要让法律法规成为刚性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省人大常委会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执法检查,并听取审议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
“要加大对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建设资金的投入和文化保护。”
“要防止文物修复脱离实际、偏离原貌。”
“建议探索建立历史建筑离任交接制度、使用评估制度,以及历史建筑保护楼长制。”
……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纷纷发言,为我省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建言献策。
“要以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加大传统文化的守护和传承力度,促进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原有形态、生活方式的延续传承,并推动解决一批历史文化遗存保护难题。”在审议中,这成为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共识。
传承:让历史文化遗产“活下去”
如何进一步做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修复和利用工作,让它们焕发新的生机与活力?
2019年11月的一天,50多位在闽全国人大代表走进福州,专门就历史文化保护工作开展视察。
“福州不仅把文化传统、生活习俗、风土人情等保留住、传下来,还注重挖掘老故事,让市井文化鲜活了起来。”代表们在点赞福州历史文化保护的同时,也建议要积极推动文旅融合,千方百计让文化遗产“活”起来、“火”起来,充分展示文化遗产保护成果,让城市文脉更好传承下去。
注重保护与保存并行、传承和利用并重,才能真正让传统文化“活下去”,而且“活得好”。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就在厘清传承与利用、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非遗传承中,注重保护非遗的工艺流程、核心技艺、文化内涵以及所依存的文化风貌和文化生态,同时也鼓励在对非遗进行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开展合理利用,推动文化及相关旅游产业发展。
条例不仅对濒临消失的非遗项目进行重点保护、优先扶持,也以法治力量赋予我省非遗资源新的生命和活力。
“非遗的生命在于传承,所以条例的一大亮点就是规定了合理利用原则,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注重活态传承,让非遗项目与现代生活真正互相融合。”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主任林辉说。
下一步,省人大常委会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切实履行人大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法定职责,通过提高法治工作水平,为我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让文化和自然遗产在新时代新福建绽放新光彩。(记者 郑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