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清岸绿的筼筜湖区。(记者王火炎航拍器摄)
厦门网讯 (厦门日报记者 詹文 吴海奎 通讯员 谢慧卉)水清岸绿、白鹭齐飞的筼筜湖被誉为厦门的“城市绿肺”和“城市会客厅”。
作为厦门水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筼筜湖在厦门地区的生态系统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5月1日起,《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厦门工作期间对筼筜湖整治提出的20字方针的重要举措。这部法规在原《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管理办法》实施20年来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充实提升,将为守护“城市绿肺”和“城市会客厅”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助力我市建设高素质高颜值现代化国际化城市。
《办法》呈现五大亮点 明确职责分工理顺管理体制
湖区保护涉及市、区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为了理顺管理体制机制,《办法》明确了市、区政府的职责。规定市、区政府应当把湖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组织实施湖区污染防治工作,对湖区环境质量负责。
同时,实施河(湖)长制,各级河(湖)长负责协调辖区内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修复工作,解决保护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明确湖区的主管部门和各部门的职责,确定湖区保护机构的职责,做好湖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项措施规范湖区规划与建设
明确湖区范围,科学规划是湖区保护和建设的前提。《办法》从规范规划和建设的角度出发,做出相关规定。
扩大湖区保护范围。筼筜湖的上游天地湖、松柏湖等水域与筼筜湖水域为同一水系,上游水体质量情况直接影响下游筼筜湖水质。扩大湖区的保护范围有利于湖区水系的统一调度管理和水环境提升改善工作的开展,有利于主城区防汛工作的统一部署。因此,《办法》将松柏湖、天地湖的水域也纳入湖区保护范围,并相应提高湖区纳洪面积。
制定专项保护规划。考虑到目前湖区的建设已基本成熟,《办法》将原法规中所规定的湖区建设规划修改为专项保护规划,并规定湖区专项保护规划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等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规范湖区建设活动。规定在湖区内建设,应当符合湖区专项保护规划,经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同时规定经批准在湖区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湖区风景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做到文明施工。
加强公园绿地建设。规定沿筼筜湖驳岸以上应当预留不少于20米的陆域建设公园绿地,湖区沿岸应当建设环湖步行道、小游园以及供游人休闲的设施,满足市民休闲健身需求。
突出重点剑指湖区水环境
经过30多年的持续整治,筼筜湖水环境质量得到了明显改善,但是还未实现全流域的雨污分流,截流也不够彻底,污染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针对存在的问题,《办法》重点从三个方面做好制度设计。
首先,截污处理。《办法》对实现全流域雨污分流作了制度设计,明确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开展筼筜湖流域雨污排放及汇集情况排查,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建项目,改建雨污分流设施,确定实现全流域雨污分流的最终时限。
其次,清淤筑岸。针对湖区淤泥淤积的问题,《办法》规定湖区保护机构应当加强湖区淤泥动态监测,根据淤积情况,经常性实施重点区域清淤,并组织全面清淤。针对目前驳岸存在的安全隐患,规定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驳岸的建设和除险加固。
第三,还要搞活水体。《办法》规定定期纳潮排水,加强泵站等水体交换设施建设,提高水体交换能力。
强化保护措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办法》立足解决实际问题,进一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从四个方面加强湖区的生态保护。
注重湖区生态系统总体保护。规定有关单位应当加强湖区多样性的保护和修复,维护湖区生态系统功能。
加强鸟类及其栖息地保护。规定对湖心岛白鹭保护区域、外湖导流堤等候鸟栖息地进行封闭管理,周边60米范围内的水域禁止开展水上活动。同时有针对性地规定了3类妨碍鸟类生息繁衍的禁止性行为,包括猎捕鸟类、捡拾鸟蛋、抓雏、毁巢,以强光、高音等方式惊吓、干扰鸟类,在鸟类迁徙期、繁殖期、越冬期从事其他影响鸟类栖息、繁衍的活动。
强化红树林保护。禁止擅自砍伐、采摘红树林和实行其他毁坏红树林行为,湖区保护机构应当设立保护标识标牌等红树林管护设施,开展生态维护工作。
加强垂钓管理。规定湖区保护机构根据水域特点和安全条件,可以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垂钓区,禁止在垂钓区外垂钓,并对违法垂钓的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高违法成本非法捕捞最高可罚一万元
为了解决原法规对部分违法行为没有明确规定,导致执法过程中“执法难”等问题,《办法》对条款所规定的禁止行为均作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包括增加了活动管控罚则、垂钓管理罚则等。同时,《办法》着眼湖区生态环境保护,根据新形势下筼筜湖区生态保护执法工作需要,适当加大相应的处罚标准,丰富处罚措施。
如:破坏防汛截流设施的,处罚标准由原法规的一千元至一万元,提高至一万元至伍万元;非法养殖捕捞的,处罚标准由两百元至两千元,提高至两千元至一万元;涉及信用管理的,依法处理等。罚则的调整,确保法规的行政处罚符合实际管理需要,保障法规执行的严肃性和震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