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读者张先生:我从前年1月起在一家公司做销售,直到去年12月初离职,都没有和这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我能讨要这期间的双倍工资吗?
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吴丹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张先生从2017年1月起在一家公司做销售,一直到2018年12月初离职时都没和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他可以向公司主张从2017年2月2日至2018年1月2日的二倍工资未支付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张先生的仲裁时效期间为2017年2月2日至2018年1月31日。因此,张先生现在主张双倍工资,已经丧失了胜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