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心收银小票上霸王条款 提示语成商家脱责借口
消费者要敢于说“不”
福州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商家在收银小票上标注的提示语均是针对退换货问题,但这些条款本身就违法。
针对“特价商品谢绝退换货”,该负责人指出,以特价商品、打折商品的形式开展销售活动,只是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不能说明商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除非商家在销售时有特别说明并在购物凭证上注明是处理品、次等品或者等外品。《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第十八条更明确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换货须在即日起7日内凭收银小票办理”的规定也违法。“三包”规定第十条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
这位负责人还说,内衣、睡衣等特殊商品直接接触人体皮肤,如果消费者以尺寸大小不合身、颜色款式不满意等理由要求退换货,有存在试穿后不卫生、留有异味甚至传播疾病的可能。但是,若购买的内衣、睡衣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或者经过权威部门认定为假冒伪劣商品,消费者可以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商家退换货乃至索赔。
晋安区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也表示,这些条款本身就违法,不但不能免除或者减轻商家的责任,反而会对商家诚信经营的形象造成负面影响。为此,他提醒配备有电脑收银系统的商家,特别是从事连锁经营的企业总部,应当及时对收银小票上的提示语进行自查自纠,发现属于霸王条款的应立即删除或者更改,拒不整改的,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广大消费者在遇到类似的霸王条款时,也要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要制止此类霸王条款,蔡思斌律师建议,政府职能部门首先要切实担负起监管职责,主动介入,及时介入;立法机关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从而有效遏制霸王条款的产生;还要加强宣传,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福建日报记者 赵锦飞 实习生 钟小娟 通讯员 郑明 张莉 文/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