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省政府转发海关总署、国土资源部《关于重申加强对出口加工区土地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加强对出口加工区土地的利用管理,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出口加工区不得擅自更改(包括扩大、缩小或置换)四至范围和规划用途,开工建设前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审批手续,做到依法用地。
《通知》中要求,出口加工区要经所在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对其四至范围的落实情况、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情况以及有项目用地依法供应情况进行核实后,方可申请联合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已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并实行滚动开发已封关运作的出口加工区,其经批准的规划范围,无论已经验收或尚未验收的范围以外、规划范围以内的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因规划调整等确需占用的,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由所在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避免出口加工区内新增项目因规划土地被占用,无法设立而要求改变区位、不必要的另行设置出口加工区“一区两片”甚至“一区三片”的现象。
(福州晚报记者 黄冰清)
我省加强对出口加工区土地利用管理
2006-10-11 22:18:29来源:福州新闻网作者:黄冰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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