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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风亭路北段拆迁又遭卡脖 拆迁户降低补偿要求

2014-10-01 09:30:57来源:海峡都市报作者:阙文龙 关铭荣

  焦点二 单位集资的无产权房,按什么标准补偿

  据有关规定,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的无产权房,按70%补偿安置

  昨日,鼓楼区城建房屋征收工程处相关负责人说,按照鼓楼区政府关于观风亭路北段西侧省二建宿舍及周边旧改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无产权房屋认定补偿办法为: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房屋使用人能提供地契、建设用地证明、建房纳税记录或卫星航拍影像图等有效原始证明资料的,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确认和补偿安置。

  据介绍,对于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出台前建设的,实际用于家庭居住且在本市范围内无他处房屋(商品房、二手房除外)的,无产权部分房屋按70%补偿安置。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可根据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建安造价)结合成新给予补贴,另给予300元/㎡的搬迁奖励。2006年8月2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出台后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搬迁并同意先行拆除的,给予150元/㎡的补贴。

  “公正新村4座701单元房是1995年省食品公司加层扩建的,按规定,可以按照房屋面积70%补偿安置。”该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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