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真假难定双方各有说法 法院巧妙断此案

来源:福州新闻网作者:陈鸿星,林哲森

      俗话说得好:亲兄弟明算账。吴某和陈某这对世交就因为当初没有“明算账”,所以最终为了75万元欠条的真假问题对簿公堂。日前,福州市中院巧断这桩纠纷,认为陈某应支付给吴某75万元钱。

两好友因工资结算起纠纷

      吴陈两家是世交,吴某早年在陈家台湾的造船厂打工。后来陈某来榕创业,吴便跟随而来。自1997年初起,吴某便在陈某开的公司上班,一直干到2002年。因为世交的关系,吴、陈两人在工资结算上一直没有明确约定。

      据吴某诉称,在吴某工作即将结束时,陈某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的内容是:“关于本人陈某从1997年至2002年12月止,经结算未付清吴某工资人民币50万元。因相处二十几年,吴某年岁已高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再付养老金25万元,总共积欠人民币75万元。过年后正常上班,月薪照付,以此为据。”

      2004年,吴某离开陈某公司时,拿出欠条要求陈某支付75万元,没想到陈某一口否定,坚称自己从未出具过这样的欠条。后来吴某将陈某告上法庭。

欠条真假难定双方各有说法

      吴某申请法院对欠条的字迹和盖章进行鉴定。经鉴定,欠条上的公章、私章都与陈某的一致。欠条是吴某写的,落款日期是2002年12月5日,但是法院查明在这一天,陈某人在台湾,并没有出入福州。

      庭审中,吴某坚称:白纸黑字的欠条是陈某欠钱的铁证,而欠条上的落款日期是陈某让他写的。最关键的是,欠条的盖章经鉴定都是陈某的。因此,陈某必须支付当初承诺的75万元工资。

      陈某却认为:欠条不可能存在跨越时空当场具书的情况,法院已经查明欠条落款日期那天他并不在福州,这说明欠条上的章是吴某偷盖的。

法院按证据规则断纠纷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在吴某出具欠条的情况下,陈某主张公章被偷,但无法提供报警证明;且陈某主张欠条上的印章是吴某偷盖的,也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因此,在印章经过鉴定为真的情况下,结合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来看,欠条为真的盖然性明显高于假的盖然性。

      由于工资欠条已经被确认为真实,所以法院最终判决陈某应支付给吴某75万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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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为高度盖然性标准

      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的王忠钦律师解释说,所谓“盖然性”,即是指“可能性”。在证据对某一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对盖然性较高的事实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这是我国对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明确规定。

      该标准的实施意义在于:它符合诉讼效益原则,有助于消除法院对案件客观真实的盲目追求;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有助于实现公平与正义,充分调动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积极能动性,同时也能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机会。

   (福州晚报 陈鸿星 林哲森)

责任编辑:熊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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