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县检察院“以补代罚”促生态修复

来源:福州新闻网作者:陈铁夫

  福州新闻网7月31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陈铁夫 通讯员 林秋晗)近日,罗源湾内海码头,在罗源县检察院和县公安局工作人员的共同见证下,2名村民将3000尾草鱼、鲫鱼、鳙鱼等鱼苗放流。2个月前,他们用电鱼的方式在禁渔区内非法捕捞罗非鱼8尾,被公安机关移送罗源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积极引导他们出资购买鱼苗增殖放流、修复生态,最终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本月初,罗源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了县公安局移送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经查,5月11日上午11时许,在罗源县松山镇金源大桥附近200米海域,叶某庭伙同林某贵乘坐泡沫机动船,采用接有电源的长柄抄网对水中的鱼类进行电击,一共捕捞罗非鱼8条,重约2公斤。

  在案件审查中,生态资源检察科检察官陈小春向他们阐明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电鱼等国家禁止的方法进行非法捕捞,会影响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长,导致江海生态环境严重受损的后果。两人均表示真诚悔罪,自愿出资购买鱼苗投放于案发水域,以修复生态环境。

  本案案发时间为禁渔期内,案发地点在禁渔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作业。本案中,叶某庭和林某贵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但鉴于两人均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均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参与增殖放流,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承办检察官对两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罗源县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检察机关积极引入生态修复机制,既让破坏生态者受到惩罚,又使破坏的生态环境得以修复,创造性地发挥了检察机关在保护环境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作用。


责任编辑:林玮佳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