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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土地证两证合一 福州不动产登记7热点详解

2016-10-18 07:59:07来源:海峡都市报

  海峡网10月18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邱也栩) 近日,针对房产证、土地证两证合一后,市民办理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业务时最关心的几个问题,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下称不动产登记中心)做了详细解读。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不动产登记刚刚开始,收件量大,建议无特别需要的群众,可待今后房屋转让、更名等权属发生变化时再来申请办理。

  1.问:不动产登记开始后,我手上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还有效吗?

  答:有效,不动产登记工作开展以后,原来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仍然有效,可以抵押、可以买卖,只有在房产发生转让、变更等情况下重新申请登记时才收回旧证,发给统一记载土地、房屋信息的《不动产权证书》。

  2.问: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经适房房屋总登记已办理,但是土地竣工变更登记没办,不动产登记能办理吗?

  答:可以办理,上述房产已办理了房屋总登记,尚未办理土地分户变更登记的,购房人(被安置人)在具结知晓“该房产存在土地内容暂无法记载”的情况后,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我们只在不动产登记簿及权证上记载房屋信息。当然,如果待土地分户变更登记也办妥后再来申请更好,中心将颁发统一记载土地、房屋信息的证书。

  3.问:我手上只有《房屋所有权证》,没有土地证,可以办理房屋转让、抵押手续吗?

  答:如果你的房产是商品房、拆迁安置房、已售公有住房(含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或者买的二手房是上述房产的其中任何一种,只要有《房屋所有权证》,就可以办理房屋转让、抵押等手续,不需要换成《不动产权证书》。在转让后,中心会根据土地登记信息和房屋登记信息,发放有记载土地、房屋信息的《不动产权证书》。

  4.问:我有《房屋所有权证》,但整个小区的土地证现在都没法办,能办理转让、抵押手续吗?

  答:如果你的房产是商品房、拆迁安置房、已售公有住房(含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或者买的二手房是上述房产的其中任何一种,只要有《房屋所有权证》就可以转让、抵押;只是在受理时会告知申请人土地信息暂无法登记,申请人要在具结知晓相关情况并承诺承担将来有可能产生的土地登记费用后,才给予办理,在发放的《不动产权证书》上我们只记载房屋信息。但是如果属于集体土地,就没办法办理转让、抵押手续。

  5.问:我买的商品房刚办《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没办,现在要办土地证吗?

  答:9月26日之后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不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若市民买的商品房原来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不论是抵押、转让还是落户、孩子上学等,只要有房产证都可以办理,不受影响。目前不动产登记刚刚开始,来办事群众较多,因此建议现在可以不必更换成《不动产权证书》,待今后房屋转让、更名等权属发生变化时再来申请。

  6.问:我买的是二手房,已办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没办,怎么办?

  答:购买二手房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现在要变更成《不动产权证书》,买方单方来申请就可以,不需要卖方一同来。申请的资料按以下不同情况提供:二手房(含因继承、受遗赠、赠予、互换等取得房产),提供申请表、身份证、房产证、原卖方的土地使用证;如果原来办了土地登记预约的,把当时预约签订的材料也交进来;如果房产已抵押了,银行要出个同意换证的同意函。

  如果卖方原来办过土地证,由于丢失等其他原因无法提供原土地使用证的,经买卖双方确认(继承、受遗赠除外)后予以受理,在中心网站上公告15个工作日后办理;如果卖方无法到场确认的,由买方在《福州日报》或《福建日报》上登报公告30日无异议后受理、办理。

  总之,只要买方手上执有卖方的土地证,随时单方来办都可以,不必急于一时。

  7.问:如果是单位和个人的自建房,要双证齐全才能交易、抵押吗?

  答:是的,属于单位或个人的自建房的,办理地上建筑物的不动产登记时应当同时记载土地、房屋信息,应同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或执有完整记载土地、房屋信息的《不动产权证书》方可办理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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