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吴京因电影《战狼》大火之后,有些企业便擅自使用他的姓名肖像博眼球。贵州一家酒业公司未经吴京许可,擅自使用其姓名、肖像,在博览会、网购平台、微信、抖音等媒介平台上大肆宣传自家产品,甚至在吴京发出律师函后还继续侵权。记者今日获悉,西城法院判令这家酒业公司停止销售并删除带有吴京姓名和肖像的产品及广告宣传品,赔礼道歉并赔偿吴京200万元经济损失等。
去年9月,贵阳市举办了一场国际酒类博览会,在一家酒业公司的展位上,知名导演、演员吴京的照片赫然出现在多处展板上,俨然一副“代言人”的姿态。随后,吴京委托律所向该酒业公司发出律师函,指明对方未经许可带有商业目的擅用吴京肖像,属于侵权行为,敦促该公司即刻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可律师函发出去一个多月后,打着“吴京限量版”名号的酒还在市面上销售,外包装盒上仍印有吴京的大幅肖像。
直至今年1月,这家酒业公司在网购平台销售酒时,仍在使用吴京的姓名和多幅肖像,甚至在页面上注明“吴京代言”。该公司在微信公众号、抖音号的宣传文案和视频中,也有使用吴京肖像对酒品进行宣传的画面。吴京向公证处申请,将这些证据都进行了保全固定。
随后,吴京以酒业公司未经同意,擅自以代言人形式使用他的姓名和肖像进行品牌宣传和产品销售,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为由告上西城法院,提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200万元经济损失等诉求。
在法庭上,被告公司辩称并没有主观故意和恶意侵犯吴京肖像权,公司已经在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印有吴京姓名和肖像的图片、海报等,微信、抖音、快手等平台上也已经将含有吴京肖像和姓名的图片、视频删除、产品下架。不同意向吴京赔偿经济损失等。
然而,法院却查明,在此案进行庭审之后,被告公司生产的印有吴京姓名和肖像的酒仍在电商平台上销售。
西城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酒业公司未经吴京同意,在其生产的酒品及外包装上使用吴京肖像、姓名,并广为进行宣传、销售,具有明显的营利性,构成对吴京肖像权、姓名权的侵害。
法院认为,吴京作为我国知名演员,其姓名、肖像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被告公司不仅在其生产的酒品及外包装上使用吴京的姓名及肖像,并且在国际酒类博览会、网络销售平台以及微信、抖音等媒介上使用吴京的姓名及肖像,对其产品广为宣传、销售,侵权范围广泛,持续时间较长,足以使一般公众误以为吴京是其产品代言人。此外,被告公司在吴京已向其发出律师函的情况下,仍然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侵权行为仍未停止,主观故意明显,侵权行为恶劣。
法院综合考虑吴京代言的商业价值以及被告公司的侵权范围、侵权时间、过错程度的实际情况,认为吴京索赔200万元经济损失的数额并无不当。判决被告酒业公司停止销售并删除带有吴京姓名和肖像的产品及广告宣传品,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连续7日刊登声明向吴京赔礼道歉;赔偿吴京经济损失200万元以及公证费律师费等16000余元。
此案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日前已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