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完成全面大修 体现“四个最新”
资料图:医保药品 宁波江北警方供图
中新网8月26日电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有哪些新的制度和亮点?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今日表示,这其中体现了“四个最新”,并逐一作出解释。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今日举行闭幕会,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表决通过了资源税法。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有哪些新的制度和亮点?对此,袁杰专题新闻发布会上介绍称,“疫苗管理法是新制定的,药品管理法是在18年之后进行的一次全面的大修。”药品管理法是1984年制定的,2001年2月修订,除在2013年12月和2015年4月因“放管服”改革对个别条款作了修改以外,没有进行大的修改,这次对药品管理法进行全面修改体现了“四个最新”。
袁杰称,第一个最新就是把药品管理和人民的健康紧密的结合起来。在立法目的中,就明确规定了要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关于医药和健康的关系,从全世界药品发展的理念来看是在不断提高的,最初的草案没有“促进”,只有“保护公众健康”;随着理念不断加深,药品管理不仅要保护而且要促进公众健康。
袁杰表示,把药品管理和人民健康紧密结合起来,还体现在第3条,很鲜明地提出药品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在整个药品管理全过程的制度设计中都坚持体现这个理念。
同时,第二个新就是坚持风险管理。将风险管理理念贯穿于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上市后管理等各个环节,坚持社会共治。
袁杰介绍,第三个新,新在坚持新发展时期的问题导向。药品管理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社会关切,坚决贯彻“四个最严”的原则。
袁杰最后称,第四个新就是新在发挥法律的最高权威作用,围绕提高药品质量系统的对药品管理做出规定。此草案第一次来的时候是修正草案,根据各方面意见和中国药品行业发展的实践需要,从二审开始改为修订草案,全面的系统性的对药品管理制度进行了规定。